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尚芷诺 王经展
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二手手机时,故意隐瞒手机为监管机、租赁机的重要事实,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商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按价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
案情介绍
2025年7月,消费者周某因购买二手手机引发争议,将闲鱼平台商户姚某诉至玉环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4400元,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3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周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姚某购买二手手机一台,实际支付货款4400元。商家在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为国行正品、功能正常、无暗病、支持全国联保、无拆修。周某收货后发现手机功能受限、权限不完整,经核实该机实为监管机、租赁机,存在被远程锁定、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双方协商未果后,平台核查认定卖家存在违规行为。
承办法官专程赴广州调取相关证据,查实案涉手机于2024年12月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一年,且已续租。交易发生时,该手机仍处于租赁与监管状态,并非如商家所宣传的正常二手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姚某长期从事手机回收、维修及销售经营,具备专业鉴别能力,有义务如实告知商品真实状况。其故意隐瞒手机系租赁监管机、存在重大使用瑕疵的关键信息,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原告基于错误认识完成交易,已构成欺诈。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姚某返还原告周某货款440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1.3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款项,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提醒
网络二手交易中,经营者不得以二手商品为由免除信息披露义务。涉及来源、权属、监管、租赁、锁机风险等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在遭遇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消费欺诈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主张“退一赔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