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正热播,商家借势推出同主题摄影套餐
日期:03-19
《人民法院报》
郭燕 徐杰云
商家未经授权,在电视剧热播期间借势宣传,并推出主题摄影套餐,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某公司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电视剧《苍兰诀》一经播出便广受观众喜爱,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公司在该剧热播期间,未经授权即将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等用于其社交媒体宣传,并推出同名“苍兰诀”主题摄影服务套餐,向消费者提供与剧中角色相同或近似的服装、妆容、造型、道具、场景,用于拍摄电视剧同款照片。
《苍兰诀》联合出品方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著作权。该公司认为,上述某公司明知该剧知名度极高,仍不正当攀附,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合作关系,主观恶意明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是看到网络平台已有成人“苍兰诀”场景摄影宣传,才推出儿童版;其与原告经营范围、模式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不会引发他人误解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其儿童摄影门店严重亏损,拍摄“苍兰诀”儿童照片实际获利金额仅为1万余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电视剧播放量、媒体报道、商业推广及公众关注度等证据,可以认定“苍兰诀”作为电视剧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剧中男主角“东方青苍”与女主角“小兰花”作为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涉案电视剧之间存在稳定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告对涉案电视剧进行了大量宣传及商业化开发,其与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等元素之间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当相关元素组合使用时,这一对应关系更加显著。故涉案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亦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原告对此享有合法权益。
被告于涉案电视剧在原告平台首播当日,即在社交媒体发布“名场面来袭《苍兰诀》儿童版第一季”笔记,开始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此后,其持续使用涉案剧名、人物及场景名称元素、经典台词宣传儿童古风摄影,并多次宣称拍摄“苍兰诀”同款,主观恶意明显。被告推出的“苍兰诀”主题拍摄所使用的道具、场景、服装、妆容、造型和涉案电视剧对应元素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摄影服务为原告官方授权,或误认双方存在授权合作、投资等商业关系。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被告已于庭审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知名度、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