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枯枝坠落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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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晚报》 杨好好
古树名木的枯枝坠落致人死亡,树木的所有人与管理人的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明确融安县林业局作为古树名木的法定主管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
案件经二审最终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事故发生于2024年6月21日,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老黄(化姓)在本屯吃完白事酒,在回家路上途经屯内一棵160年树龄的枫香古树时,被突然折断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古树由上大陂屯所有,融安县林业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该树法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此前,该树已干枯并发生过枯枝砸房事故,红日村委与东起乡林业站先后上报请求处置,融安县林业局曾于2024年5月28日在系统内注销该古树,但未摘除保护牌、未通报处置结果、未采取排险措施,危险持续存在直至悲剧发生。
老黄的家属认为融安县林业局应当承担树木管理人责任,遂将其诉至融安法院要求赔偿。在庭审中,融安县林业局主张树木已注销,不应承担管理人责任,这一观点也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
融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林木折断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即应担责。融安县林业局作为法定主管单位,明知古树存在安全隐患,仅完成系统注销却未履行通知、摘牌等义务,也未采取修剪等措施消除古树名木死亡导致的风险。另外,融安县林业局也知道案涉树木曾经对群众的财产产生损害,但没有实际采取措施,因此其管理责任并未因系统注销而转移。
据此,融安法院一审判决,融安县林业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2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融安县林业局不服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树所有人与管理人依法均应担责,融安县林业局接到乡林业站的报告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注销后未履行告知与排险义务,导致危险未能及时排除直至造成本案人身伤亡事故,存在较大过错,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