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过期故意购买,“退一赔十”被驳回
日期:03-17
《今晚报》 常健 吉欣茹
消费者网购冬虫夏草,随后以商品超过有效期为由起诉卖家,主张“退一赔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买家明知商品过期仍故意购买,并非正常消费,依法驳回其十倍赔偿请求,仅判决商家退还货款,涉案过期虫草由法院依法销毁。
原告赵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花费4300元购买了一盒过期的冬虫夏草礼盒。随后,其以销售过期商品为由将卖家起诉至红桥区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合计索赔47300元。被告怀疑原告恶意索赔,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卖家在商品详情中已明确标注过期。原告购买时,已知晓商品过期,并且未拆封便直接起诉,不符合一般消费行为。经检索案件发现,原告赵某在当地多家法院大量提起同类索赔诉讼,均主张十倍赔偿。
红桥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王芳表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普通消费者、净化市场环境,而非为职业牟利提供工具。原告明知商品过期仍故意购买,以诉讼手段牟利,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畴,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划出了合法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法律边界。我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惩罚性赔偿,初衷是保护不知情、受误导的普通消费者,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而不是为以索赔为业、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提供便利。
消费者如果是正常购买、不慎买到过期或不合格商品,依法维权会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但如果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专门购买并反复起诉,以此牟利,就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