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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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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行业惯例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

日期: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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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陈宏卫

  近日,一位急需赴上海就医的旅客,在提前值机、按时抵达登机口后,被某航空公司以航班超售为由强行拒载,此事引发社会热议。

  航班超售,属于民航业国际通行惯例,其初衷是通过适当超售提高座位利用率,降低因旅客临时改签或误机造成的运力浪费,法律上并不禁止。但是,行业惯例的存在,绝不是航空公司随意践踏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航空公司因超售拒绝旅客登机,已构成根本违约。

  交通运输部《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承运人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含超售处置规定。也就是说,即便是行业惯例,也应建立在透明公正的规则之上,而不是可以任意解释的挡箭牌。

  让人疑虑的是,航空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操作应对,连其自身公示的规则都未能遵守。根据该公司《航班超售服务方案》,处理超售有着清晰流程:首先必须在值机区域张贴告知书,征集自愿者改签;只有自愿者不足时,才按优先保障顺序拒绝部分旅客登机。且在优先保障顺序中,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享有明确优先权。

  然而,从现场情况看,航空公司既未公开征集自愿者,也未识别出这位急需就医旅客的特殊性,而是直接选中其作为被拒载的对象。当旅客据理力争时,工作人员仅以按公司规定回应。航空公司客服事后更表示:“具体不让谁登机,要靠现场的工作人员作出判断”。这一回应将规则落地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暴露无遗。当清晰流程被现场判断取代、当“特殊旅客优先权”沦为纸面权利,所谓的超售处置方案便是废纸一张。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规则意识缺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超售本身不违法,但如何在超售中保障消费者权益,考验的是一家企业的法治意识与社会责任。行业惯例不应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不应停留在每年的“3·15”,而应成为每一天的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