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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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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小区内骑行电动车冲破路侧防护网摔伤

日期: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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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5版:案卷       上一篇    下一篇

梁心慈 作

  《人民法院报》 陶琛 贺炬

  业主家属骑电动车在小区转弯路段摔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伤者谭某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谭某系某小区业主罗某的母亲,住在罗某家。该小区由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物业管理。2024年5月11日7时许,谭某骑电动车从家中出发,在通过小区右转弯道路时未减速慢行,径直冲破道路左侧的绿色铁丝防护网,摔落至防护网另一侧受伤。该防护网由某置业公司设置,一侧为已交付的住宅区域,另一侧为在建商铺区域。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路面平坦宽阔、视野良好,无任何凸起、遮蔽及障碍物。

  事故发生后,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4天,经诊断为开放性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唇裂伤、面部裂伤等,支出医疗费、复查费共计19163.15元。后经司法鉴定,谭某双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两项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约需80800元,支出鉴定费2300元。

  谭某认为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二者诉至法院。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均辩称,谭某自身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以“存在合理可预见的风险”为前提。本案中,事故发生地路面平坦、视野开阔,无坑洼、障碍物等危险隐患,不存在某物业公司应当预见的安全风险。某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约定完成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基本秩序维护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围挡需坚固、稳定、整洁。某置业公司设置的围挡为铁丝防护网,不属于符合行业规范的硬质围挡,主观上存在过错。事故发生于清晨且天气阴沉,绿色铁丝防护网视觉辨识度较低,对谭某的驾驶预判形成客观干扰,其冲破防护网受伤与开发商违规设置围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某置业公司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谭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在小区内道路行驶时负有谨慎驾驶的法定注意义务。案涉路段行驶条件较好,但其未靠右行驶且未减速慢行,可推断其行驶速度超过小区道路合理限速,存在操作不当的过失行为,对自身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定谭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70256.92元,某置业公司应赔偿34051.38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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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道路安全关乎业主出行权益,相关责任主体需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开发商进行小区建设及设施设置时,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因违规设置埋下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加强对小区内潜在安全风险的排查与防范。公民在小区内通行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根据道路状况合理控制车速,规范自身行为,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