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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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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拒抬危重患者延误救治 司法划定院前急救责任底线

日期: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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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山西阳泉市卫健委发布通报,就媒体报道“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致其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未履行”一事核查确认情况基本属实,已对市急救中心严肃约谈,责令立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足额支付赔偿。这起延误院前急救事件经司法裁判与行政督办,再次为全国急救体系划定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底线。

  2024年6月9日,阳泉85岁老人深夜突发疾病呼叫“120”,急救人员抵达六层无电梯居民楼后,以搬抬非法定义务为由拒绝协助转运,致使老人延误近40分钟才送医,最终经抢救无效离世。事后,当地急救中心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赔偿判决引发舆论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急救中心存在心律失常处置不当、未及时搬运危重患者、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三项医疗过失。尽管急救中心以未配备专职救护员、搬抬非法定义务为由抗辩,但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及时、安全转运患者是院前急救的核心职责,即便未配置专职搬运人员,急救人员亦应协同家属或现场力量尽快完成转运,近40分钟的现场滞留,明显违背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与社会公众的基本期待。综合考量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及病情危重程度,司法机关认定急救中心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判令其承担50%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

  急救人员拒绝协助搬抬危重患者,不仅背离基本职业道德,更构成急救职责范围内的消极履职。院前急救的核心价值在于争分夺秒、挽救生命,搬抬转运是实现紧急救治的必要环节,绝非可有可无的附加义务。若急救人员以非本职为由拒绝参与转运,将直接导致急救目的落空,既延误黄金抢救时机,也违背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与人道、博爱、奉献的职业精神。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阳泉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全国院前急救工作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具有重要示范与警示意义。现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虽未明文列举医护人员必须亲自搬抬患者,但及时转运、有效处置是院前急救的应有之义,制度未明确细化不能成为消极履职、漠视生命的免责理由。本案中,现场具备医护人员、司机及家属等多方合力搬抬条件,急救人员机械固守所谓内部规定,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司法裁判明确传递价值导向:急救机构不得以人员配置不足、职责未明文规定为由,免除其现场应急处置与协助转运的基本义务。

  此次事件经舆论监督与行政介入,推动生效判决落地执行,彰显了司法裁判、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患者家属通过诉讼依法维权,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照。该案也倒逼院前急救体系进一步完善职责规范、强化职业伦理与应急能力建设,明确急救人员在各类场景下的处置标准与责任边界,从制度层面杜绝推诿塞责、漠视生命等行为再次发生。

  院前急救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含糊与懈怠。唯有坚守生命至上理念,压实急救机构法定职责,规范现场处置流程,强化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实现救在分秒、护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