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违法
撤销缓刑进“班房”
日期:02-28
缓刑期内再违法
撤销缓刑进“班房”
通讯员 许燕锋
本报讯 “本以为九个月过去就没事了,没想到一时糊涂,不仅失去自由,还得重新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嫖娼被行政拘留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他懊悔不已。
王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24年12月起,他在海盐县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至2026年3月。然而,就在考验期届满前不到三个月,王某某误以为“九个月刑期结束就安全了”,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于2026年1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3日。
海盐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工作中,通过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该违法线索,并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审查,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检察院随后向县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撤销缓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
“缓刑考验期不等于原判刑期。”承办检察官指出,“一年三个月的考验期是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个别矫正对象误以为原判刑期结束考验就终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海盐县检察院通过常态化社区矫正监督,构建数据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等机制,坚决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目前,法院已裁定撤销王某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