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姚晴佩 乔丹
春节期间,全国各大景区竞相推出民俗展演、沉浸式剧目等商演活动,但“吸睛”热潮背后,知识产权侵权隐患悄然浮现。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商演戏服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为行业敲响警钟。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系原创服装美术作品《市郎图》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已完成版权登记,并经多次公开展演,在市场积累起较高辨识度和经济价值。2025年10月,被告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受托为衢州某文旅公司举办的商业演出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市郎图》高度相似的戏服,并将演出视频发布于多个平台。
上海文化公司发现后,立即向两家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沟通未果后,原告向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下架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程林珍联合特邀调解员梳理案情,明确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戏服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庭审中,法官围绕服装核心独创性要素展开比对:从整体廓形看,被诉戏服采用收腰短打设计,与《市郎图》“便于行走叫卖”的功能性剪裁高度契合;色彩上,均以朱砂红为主调、玄青为辅色,并以金线勾勒市井百态图案;细节处,领口盘扣的“如意纹”、袖口刺绣的“糖葫芦”“拨浪鼓”等元素,与版权作品的分毫偏差均在合理范围内。
“两者的线条走向、元素布局及视觉表达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结合版权登记证书、公开展演记录等证据,确认侵权事实成立。
面对确凿比对结果,被告浙江文化公司坦言:“我们对知识产权重视不足,误以为‘风格相似’不算侵权,确实疏忽了。”经法官释法明理,阐明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核心要素,以及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应获授权的法律要求,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浙江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戏服,下架所有相关视频,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衢州文旅公司作为委托方,亦承诺加强合作方知识产权审查。
法官提醒,文旅企业在策划商演、筹备演出素材时,务必建立“三查”长效机制:一查素材来源是否清晰,杜绝使用来源不明、疑似侵权的服装、道具;二查授权文件是否完备,使用他人版权作品应提前取得书面授权,明确授权期限和使用范围;三查使用范围是否合规,不得超出授权约定擅自扩大使用场景或传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