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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对婴幼儿“药浴”乱象必须零容忍

日期: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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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夏婉言

  近日,“女婴泡药浴后离世”一事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名仅4个月大的女婴在一家母婴店接受所谓的“中药药浴”服务后不幸身亡,尸检报告证实,这与长时间高温药浴直接相关。

  此次悲剧暴露了非正规药浴服务的致命风险。婴儿皮肤薄、肝肾功能弱,对药物的代谢能力差,正如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王明所指出,所谓的药浴极易引发婴儿中毒或过敏,造成不可逆的器官损伤。安全操作本要求水温37-38℃、浸泡不超10分钟,但涉事人员“凭经验”将水温提到40℃以上并浸泡近50分钟,直接导致婴儿脱水休克。更令人痛心的是,当婴儿从哭闹转为异常安静,这是意识障碍的危急信号,竟被涉事人员误判为“入睡”,错过了最关键的抢救时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药药浴技术操作规范》明确将“中药药浴技术”归类为一项医疗技术,新疆等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也专门印发过《药水浴技术操作规范》等文件,强调其属于“临床诊疗行为”。这些规定都已给出清晰界定,非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有关操作。一些医疗专家也指出,婴幼儿群体比较特殊,儿科诊疗需要医生在具备通用行医资格的基础上,还要有儿科、中医科的专业培训资质才能开展。一家母婴店,如果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合格的执业人员,其行为就已涉嫌非法行医。

  杜绝此类悲剧重演,监管要“长牙齿”。卫健、市监等部门应发布明确的负面清单:凡使用“药浴”名称,或宣称、暗示能缓解或治疗特定疾病(如湿疹、咳嗽)的服务,无论场所名称如何,一律界定为医疗行为。提供机构必须现场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卫生技术资质。如此,才能彻底剥离非法行医的伪装,让执法有的放矢。

  行业要“立规矩”。相关行业协会应主动牵头,制定并公开操作标准与自律公约,明确禁止使用“治疗”“缓解”等医疗术语进行宣传,并严格规定服务对象年龄下限、操作环境、记录要求及必须立即终止服务并送医的异常情况清单。同时,大力培训从业人员基础医学和急救知识,推动行业服务与资质的透明化。

  科普要“入人心”。应向家长提供可立即操作的鉴别方法,如教会家长两个必问:“做这个‘药浴’,你们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操作的人员是医生或护士吗?请出示资质。”若对方无法出示或含糊其辞,即可判定为非法行医风险点,必须坚决拒绝。同时,还要反复强调一个铁律:任何用于婴幼儿的、“药”字当头的服务,其执行规范、安全标准都与成人不同,绝不能轻信商家所谓的“通用”说法。

  保护婴幼儿健康,容不得丝毫含糊。唯有监管、行业、公众共同发力,才能铲除“关爱”面具下的风险,让孩子安全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