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撞上路面小铁片致轮胎破损,养护单位要担责吗?

日期:01-27
字号:
版面:00004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台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杨宁

  通讯员 黄欢

  本报讯 驾驶途中遭遇路面遗落异物致车辆受损,道路养护单位是否必须赔偿?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纠纷,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责任边界,因养护单位已尽合理巡查维护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11月,朱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当地一交叉口时,车辆与路面遗落的一块长约4厘米、宽约2厘米的小铁片发生碰撞,导致轮胎破损。随后,朱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花费轮胎更换费用1322.16元。

  朱某认为,案涉路段日常养护由某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负责,该中心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路段的日常养护责任确属该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事发当日,该中心已按规定完成路段日常清理工作,监控视频及截图均证实,事故前后路面状况完好,具备正常通行条件。同时,市政养护台账显示,该中心已参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日常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的要求,履行了相应巡查义务并留存记录。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道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损的,由行为人担责;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才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致损铁片体积微小,难以通过常规目测巡查发现,而养护中心提交的台账、监控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服务的责任边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为标准,不能要求管理人对路段进行全天候无死角检查。”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边界,核心为“过错责任”原则,管理人仅在未尽合理义务时才需担责。《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既契合养护实际,也为履职划定了合理边界,兼顾勤勉尽责要求与实际履职能力。

  法院强调,审理此类纠纷需兼顾公共利益与管理人责任边界,既不纵容怠于履职行为,也不苛求超出合理能力的无限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养护规范落实巡查、清理义务,做好台账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设置警示标识;驾驶人行驶中需保持安全车速、留意路面状况,遇突发异物尽量平稳避让,若发生损失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理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