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完成短视频投放,服务费该退多少?
日期:01-26
通讯员 严高鹏 詹晓芳 姚晴佩
近年来,新媒体营销以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互动性强、用户参与度高且依托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推广等优势,成为不少企业推广产品、拓展市场的重要路径。而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此类合作中纠纷较为多发的核心诱因。近日,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短视频专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和解。
2023年,A公司为提升品牌影响力、拓展客户资源,与B公司签订《短视频服务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需在某社交平台为A公司投放装修相关营销视频,服务期限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10月18日。然而,B公司仅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完成8次营销视频投放,此后便擅自停止履约,致使A公司品牌推广目标未能实现,构成严重违约。2025年11月25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向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退还已支付的4000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签订合同后未全面、适当履行短视频投放义务,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充分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综合考量被告已实际完成的少量投放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75%的服务费,即3000元。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
当前,新媒体行业蓬勃发展,各类营销模式层出不穷,新媒体运营机构数量随之激增。但行业内机构资质、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相关服务纠纷亦频频发生。提醒各类经营主体,签订新媒体营销服务合同时,一方面要审慎考察运营机构的资质背景、过往业绩、团队实力等核心资质,筑牢合作基础;另一方面需将自身营销需求、服务标准、投放频次、效果评估指标、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以明确、具体的条款形式固定,杜绝模糊表述。同时,要理性认知新媒体营销的市场属性,明确营销目标与预算边界,清晰知晓新兴领域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规律,避免盲目跟风投入;合作过程中还需注重留存沟通记录、投放数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留存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