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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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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公司年会上唱了首歌,被判赔偿4万元

日期: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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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商报》 张剑 史雪娇

  公司年会邀请歌手现场表演他人创作的歌曲,虽未收取门票,但在网络平台上同步直播,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安徽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某艺人是音乐创作人及歌手,其创作了大量优秀音乐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该艺人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授权独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2023年8月,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合肥一家企业在主办的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该歌手和主办企业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遂将歌手和主办企业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主办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未取得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歌手在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该作品,均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

  该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同步直播,观看量达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商业推广作用,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作品及演唱者知名度、演出规模等因素,判决主办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很多企业通过举办年会展示企业实力、活力和风采,宣传文化,但若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则可能侵权。因此,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避免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表演及改编、恶搞、丑化他人作品;表演者也应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演出组织者已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不能想唱就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