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日报》 顾和平
郑本香 张海陵
遭遇暴力侵害后施暴者畏罪自杀,受害人的损失是否无从追索?近日,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明确即便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受害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仍可获得支持,相关损失由嫌疑人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付。
被刺重伤
与畏罪自杀
2023年11月24日傍晚,吴某与有旧怨的徐某相遇后发生争执,徐某持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吴某。看着躺在血泊中的吴某,徐某以为吴某已死,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随即逃离现场。徐某逃到附近公园后,越想越怕,畏罪自杀。
然而吴某并未死亡,她被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多个器官受损需手术治疗,后续还需长期康复。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徐某,但徐某已自杀身亡。鉴于此,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已立案侦查的该起故意杀人案。
吴某治疗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压力巨大。经专业机构鉴定,吴某左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肝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膈肌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家人支持下,吴某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刑案撤销后
“两金”获支持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徐某自杀身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已被撤销,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死亡导致刑事案件撤销后,吴某提起的诉讼属单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徐某持刀伤害吴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其自杀身亡后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的继承人赔付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其中包含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两金”(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单纯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唯一救济手段。支持相关诉求既能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也能遏制自杀避责等不良风气,彰显法律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