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 王川 讲述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整理
F公司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正凭借其领先的化工新材料技术,产品在行业赛道上一路领跑。几年前,一场危机骤然降临:市场上突然涌现出大量来自G公司性能高度相似的产品,宛如“完美”复刻。市场占有率遭到重创的F公司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目标锁定在F公司原研发总监、后创办G公司的郑某身上。这名出身名校的材料学博士到案后,坚称自己的产品是运用公开信息和反向工程独立自主研发而成。
2022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G公司和郑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当我们翻开厚厚的卷宗,面临的问题相当棘手:除了郑某到案后的大面积“零口供”,F公司、G公司和公安机关先后提供了7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从这些专业术语中,我们可以窥见,化工新材料领域极高的专业壁垒给案件办理带来的挑战。
“是不是商业秘密?”
首先需要厘清案件的前提——是不是“商业秘密”?要回答这个问题,则要确认涉案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F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通过沉浸式实地调研,委托权威机构重新鉴定,组织专业人员研讨论证,反复甄别各方意见,我们认定:F公司独有的配方配比和工艺系产品的核心密点,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属于该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信息,具备“非公知性”。
同时,F公司因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遭受的巨额损失,说明涉案配方工艺能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通过审查F公司管理规定和来往邮件等,我们认定:F公司一直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与保密制度。郑某在职时签署过保密协议,离职前在公司来往邮件中明确提到涉案配方工艺是“关键密点”;离职后更是取得了一笔可观的竞业补偿费,足以证明他对配方工艺的商业秘密属性心知肚明,且负有保密义务。
“是不是独立自主研发?”
显然,“商业秘密”的属性,以及两家公司使用的技术具有“同一性”,都得到了确认。那么下一个问题,郑某究竟有没有复刻使用了F公司商业秘密呢?其“反向工程”与“独立自主研发”辩解,仍需要用有力证据予以击破。
我们通过勘察电子数据、审查专利披露信息、听取专业人士意见,最终查明:尽管相关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最核心的精确配比和关键参数,始终处于严格保密中,绝非简单的“反向工程”所能破解。G公司能完美复刻出高仿产品,靠的是郑某离职前拷贝的全套材料,和离职后持续刺探获取的F公司研发新进展。
通过审查海量账目明细,我们得出鲜明对比:F公司历时四年、投入巨资才攻克技术难关;而G公司则以远低于F公司的成本、寥寥无几的研发资料,短时间内就“复刻”出高仿产品。研发规律与证据逻辑的反差,让郑某“独立自主研发”的辩解不攻自破。
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郑某精心构筑的防线被逐一瓦解,其认罪态度发生明显转变,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利用F公司商业秘密,在G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犯罪事实。
“更迫切的需求”
案件办理中,F公司负责人一句“这些技术就像我们的孩子,四年时间、数千万投入、无数个不眠夜才把它‘养大’”,道尽了创新创业者的艰辛与珍视,我们可以感受到:对于F公司这样一家技术型研发企业,相比于将侵权者送上刑事被告席,更迫切的需求是能否尽快挽回经济损失、重夺市场。为此,我们在做好审讯突破、刑事追诉的同时,大力推动促赔挽损。最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此后,G公司提前3个月退出侵权领域,提前14个月支付3000万元赔偿款,F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案件开庭审理,钱塘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2025年1月,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案后,我们主动联合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推动设立“专业市场联合保护点”,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合力,实现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域”的深化提升。
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度演进的当下,我们从一个个案件中愈发深切体会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句话的时代分量。2023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促赔挽损工作机制,帮助831家企业获得赔偿3.9亿余元,2025年10月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系检察系统唯一。这起案件,正是浙江检察护航创新、服务大局的生动缩影。从审查认定的僵局到全链条治理的破局,考验的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刚强意志,更是办处案件的专业水准,和修复创伤的智慧担当。“创新浙江”的号角已经吹响,新征程中,我们将继续以高质效履职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