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 周贤忠 曹佳 卞志霞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愿赡养老人或在赡养费上讨价还价,致使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的并不在少数。
近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一案例,一女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竟把老人推给社区代为照料,社区在垫付必要费用后,将不赡养老人的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社区垫付费用由该女承担。
案情回顾:
姜某是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某社区居民,其为智力三级残疾,腿部有疾病行动不便,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姜某育有一女赵某。2021年10月8日,赵某将姜某遗弃在某社区,街道公共事业科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送至某养护中心安置。
2023年3月起,因姜某病情原因,被转送至某医院安置和治疗,共产生接送车费、雇人抬运费、托费、生活用品、押金、纸尿裤、取暖费、医疗服务费、办理身份证费、委托律师办理姜某起诉赵某赡养纠纷案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某社区还帮助姜某办理了政府各类补助事项,领取的低保金、各项补助、补贴支付前述款项后,社区垫付了不足部分,合计27627元。
尽管社区多次找赵某要求支付垫付费用,均未果。某社区认为,赵某作为姜某的女儿,对姜某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将社区垫付的费用偿还社区,遂起诉,要求赵某给付社区垫付费用27627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无因管理的费用。本案姜某为高龄独身精神残疾人,无经济能力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罹患多种疾病,某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姜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赡养义务,在赵某作为姜某的唯一成年子女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帮助委托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姜某,其属于一种代为赡养姜某的管理行为。社区垫付的款项理应由赵某承担,社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亦应由赵某全部给付。法院判决赵某给付某社区垫付款27627元。
法官说法:
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二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根据这些规定,赵某作为姜某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社区代为赡养垫付的费用理应由赵某依法承担。
赵某将年老多病、精神残疾的姜某遗弃,既违反法律规定,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是对传统孝道、人性认知的倒行逆施,是对善良风俗的破坏,应予以谴责和追究相应责任。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这种对基本伦理的直接戕害,破坏家庭关系和睦,乃至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