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打借条”,离婚时账咋算?
日期:12-29
《揭阳日报》 黄燕丹 李洁 陈洁妮
离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立下字据,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近日,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离婚纠纷案,认定原告范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林先生偿还范女士4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件回顾
范女士与林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向范女士借款4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载明,该笔借款用于林先生的生意周转,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期限为3个月等。2025年5月,范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由林先生返还4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结婚以来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沟通不畅,且范女士曾于2023年7月起诉离婚。在该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两人持续分居。范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夫妻矛盾未能化解,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根据范女士提供的借条原件及转账记录等材料,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借条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借贷主体资格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亦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该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借条中明确案涉4万元借款由范女士个人出借,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范女士要求林先生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法官介绍,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婚后双方之间的转账较为常见。法院在认定夫妻婚内借贷关系时,会综合考虑出借款项的来源、原因、用途,以及书面借条是否反映真实意愿、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而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