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平板电脑拒不归还
法院判决彰显法律边界
日期:12-29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事件: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某小区业主李某于地下车场遗失内含一台平板电脑的手提袋,经物业调取监控确认,该物品被同小区业主王某拾得。李某在物业人员陪同下与王某交涉,自愿支付300元感谢费请求返还遗失物,王某却以酬金过低为由拒绝归还。李某随即报警,民警协同上门协商,王某仍执意索要高额报酬,拒不返还平板电脑。李某遂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平板电脑由李某于2024年购置,至诉讼时已被王某擅自使用一年有余,结合设备购买价格、实际损耗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500元。
点评: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当恪守的道德准则,而王某秉持“拾得物品非盗抢即可漫天要价”的错误认知,拒不返还遗失物并挟物索酬,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拾得人仅可主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只有在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形下,方可按承诺索要报酬,李某主动支付的300元感谢费系自愿给付,并非法定义务,王某无权以酬金过低为由拒绝返还遗失物。
从刑事法律层面分析,以敲诈勒索方式索要高额报酬,若达到法定数额标准,还将构成敲诈勒索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本案中,王某以拒不归还平板电脑为要挟,向李某索要高额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所幸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才免于刑事处罚,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谁捡谁得”“挟物要价”等陈旧思维与现代法治精神严重相悖。公民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应当依法履行返还及妥善保管义务,主动联系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切勿因一时贪念突破道德底线与法律边界,否则不仅会遭受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