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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要求主播与粉丝“假恋爱”遭拒后判定其直播“无效”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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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6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人民法院报》 王英鸽 王益奇 范航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部分经纪公司为追求流量和打赏收益,竟要求签约主播与粉丝“假恋爱”。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经纪公司要求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一年。褚女士需每月完成25天有效直播(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和21条合格短视频,达标后可获得每月9000元保底收入及礼物分成;经纪公司则提供运营、培训等服务。合同还约定,褚女士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的工作要求。

  合同签订后,褚女士开始直播。起初工作顺利,但同年10月,经纪公司为获取更多收益,指使褚女士假意与粉丝建立“恋爱关系”以索取打赏,甚至直接登录其微信账号冒充本人与粉丝聊天索要礼物。

  褚女士明确拒绝上述要求后,经纪公司仍将她依约进行的直播判定为“无效”,严重影响其收入。多次沟通无果后,褚女士停止直播。

  经纪公司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构成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褚女士辩称,经纪公司不仅要求其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且在无依据情况下多次判定直播无效、要求重播,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违约在先。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履行过程必须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虚假“恋爱关系”诱导打赏,甚至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该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网络空间秩序,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褚女士拒绝该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随意判定其直播无效,导致其长期无法获得应有收入。在此情况下,褚女士停止直播不构成违约。因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自然到期,法院无需判决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兴起的同时,也有部分经纪公司为追逐流量与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引导主播获取打赏,严重破坏网络生态。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经纪公司刻意策划主播与粉丝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通过虚构情感承诺诱导打赏,不仅欺骗粉丝,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消费决定,更破坏婚恋关系的诚信基础与网络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原则相悖,理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直播经纪合同通常约定主播达到约定直播标准后,经纪公司应支付保底收入及提成。本案中,经纪公司在褚女士拒绝“假恋爱”后,通过肆意判定直播无效、限制收益分配等方式,致其长期无法获得应有收入,实质构成对褚女士合同权益的侵害,违约在先,因此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也相应失去约束力。

  随着直播经纪行业持续发展,流量崇拜下的诚信缺失与规则失衡现象仍存。部分公司在经营中通过“虚假恋爱”“剧本演绎”等套路诱导消费,与流量造假等行为共同形成行业黑灰产;在合同制定上,则刻意模糊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边界以规避责任,设置不公平条款“套牢”主播。此类行为不仅践踏诚信原则,更漠视法治精神。本案裁判彰显了司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鲜明立场,有助于营造积极健康、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