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王雯馨
本报讯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因情节轻微未被起诉,就意味着没事了吗?近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一次跨省协作,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2名被不起诉的侵权人成功作出行政处罚,开出了各1万元的罚单。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019年至2024年间,海宁一家服装辅料公司的老板林某某,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上游购进仿冒知名品牌“MaxMara”的商标吊牌、包装袋等标识并对外销售,数量达38万余个,涉案金额32万余元。今年11月,经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某及饶某某等3名同案犯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各处罚金。
在全案审查中,检察官注意到,还有2名参与者王某某与黄某某。他们同样非法制造并向林某某销售了4.7万个涉案品牌吊粒,非法获利千余元。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办检察官指出,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行政责任豁免。为杜绝“违法却无责”的现象,检察院随即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
由于王某某、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跨省衔接成为现实难题。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规定,海宁市检察院向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后,正式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南海市监部门经核查后采纳意见,近日依法对王某某、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