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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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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被执行人死亡后,谁来承担执行义务?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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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胡珂嘉 周晓方

  “感谢你们为我忙前忙后,帮我理顺了心里这口气,也拿到了赔偿金。”调解室内,朱一(化名)从检察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连连道谢。

  近日,这起一波三折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历经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死亡等困境,最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画上句号。

  堂兄弟对簿公堂

  2021年,某村为修缮革命遗迹遗址,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村民朱二(化名),朱二随后联系堂弟朱一等人参与施工。

  施工期间,朱一不慎摔落受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巨大。某村村委会和朱二垫付部分医药费后,就后续赔偿问题始终未能与朱一达成一致。

  2023年4月13日,朱一将朱二和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朱二赔偿朱一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某村村委会赔偿4.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除已垫付费用外,剩余赔偿款并未按期履行。

  2024年1月5日,朱一申请强制执行。某村村委会履行了义务,但朱二名下仅有1841元银行存款和一处农村房产,法院扣划存款并查封房产,但因房产属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因朱二拒不履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去世后仍是“老赖”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8月13日,最高检将该案线索交办至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迅速组成办案组,对案件判决与执行程序依法调查。经审查,判决与执行程序并无不当。

  办案组多次走访法院、乡政府后得知,朱二已于去年10月因病去世并注销户口。令人不解的是,他已死亡,却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被执行人病故,执行义务何去何从?根据民法典,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意味着,执行义务并非必然随着死亡而消除,应视遗产及继承情况确定。调查发现,朱二名下农村房产仍有处置可能,其妻女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找到突破口后,办案组一方面就法院未调查朱二死亡后遗产继承情况、未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解,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于9月15日恢复执行。

  多次走访巧解心结

  对当事人而言,判决只是第一步,履行到位才是最终目的。

  朱一受伤后,家中丧失主要劳动力,还有一名残疾女儿,经济困难。但法院已给予其司法救助,根据一次救助原则,检察机关无法重复救助。

  朱二家中亦不宽裕。其生前长期卧床服药,对外欠债数万元,妻女履行能力有限。

  “大家都是亲戚,闹到这地步,况且人都不在了,我们哪有钱赔?”朱二妻女表示无奈。

  “我知道他们困难,但我出事后他一直躲着我,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为什么不能坐下来谈?”朱一心中也有不平。

  考虑到双方的亲戚关系,朱一有调解意愿。办案组多次走访,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为化解纠纷创造条件。

  办案组向朱二妻女详细释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厘清责任。二人最终表示,老房子对家庭有特殊意义,愿尽力承担部分执行义务,希望能保留房产。朱一对此方案表示接受。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签署调解协议。朱一拿回1万元执行款,并放弃追究剩余部分。

  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书面回复:朱一已申请结案,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