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时代以来,“韧性”一词日益成为我国主流政治话语和政策文件中的一个关键概念,从最初的经济韧性、产业韧性等发展议题,逐步向城市韧性、社会韧性等治理议题扩展。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六次提及韧性概念,并首次在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原则下提出了增强社会韧性的要求。
韧性(resilience)一词源于拉丁语“resilio”,其本意是“回复到原初状态”。它早期主要是一个工程学、生态学、心理学的概念,后逐步应用于管理学、经济学领域,扩展至社会治理领域则比较晚。2015年,联合国常设机构相关委员会正式将韧性概念引入更加广泛的社会治理层面,强调它是个体、机构以及社会面对各类风险时的预防、抵御、适应与恢复的体系化能力。韧性一词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与我们所处的生存环境和外部世界风险增多密切相关,它代表了当前各国回应系统风险、逆境事件的认知实践新范式。国际学界一般以VUCA模型来分析韧性情景,具体包括易变性(volat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复杂性(complexity)、模糊性(ambiguity)等四个方面。
党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正式提出增强社会韧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有效应对各种矛盾风险挑战提出的实践新理念,是“十五五”时期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之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发展新要求。社会韧性是社会个体、组织在遭遇风险危机冲击时具有的承受、调适和修复更新能力,韧性治理则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通过积极动员社会组织,有效预防化解风险,提升社会发展活力的过程。在此之前,我国在推进韧性城市建设中已经涉及社会韧性方面的要求,但侧重点在城市基础设施、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方面,核心抓手即城市生命安全工程。我们认为,与社会韧性相对的概念是社会脆性,表明当前我国社会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硬件还是软件、社会心理还是社会结构,各方面都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尚未完全适应风险社会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理解韧性治理,应注意把握好四个彼此关联、相互支撑的维度:
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维度。风险危机具有主观客观两个面向,韧性同样具有两个面向。韧性的客观面向是指风险感知方面的能力,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提升风险测量的精度,进而作出预测预警,而韧性的主观面向则取决于社会成员对于风险的理解认知方面的能力。同一风险事件,社会成员的认知能力越强,整体社会韧性越高。因此,提升治理韧性,既要加强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更需要扩大风险信息交流、强化社会预期管理等软件建设,努力做到临危不乱、处变不惊。
二是个体与整体的维度。社会韧性既可以指向个体,亦可以指向群体和组织,但是韧性治理主要指向的是社会整体,考验的是一个社会通过组织动员有效应对风险的能力。身处现代风险社会,个人不仅无法有效预见风险,更难仅凭一己之力有效应对风险,只有通过集体行动,借助组织的力量才能有效预防化解风险。因此,提升韧性治理,既要增强社会个体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更需要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凝聚全社会风险防范共识,努力做到风险共防、责任共担。
三是主动与能动的维度。韧性治理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主动安全理念,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安全、统筹各领域安全,但是韧性治理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调动社会成员的能动性,更好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变对象为主体、化主动为能动。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关联更为紧密、行业群体分化程度更高,社会治理必须遵循分而治之、化繁为简的发展要求。因此,韧性治理既要强化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更要注重激发社会自治潜能,推动各类群体、各种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发挥作用,努力做到系统施治、协同共治。
四是反弹与反超的维度。一个社会的韧性不仅体现在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风险、恢复原有状态上,更体现在能够在事后进行反思整改、实现自我更新上。恢复社会常态是第一韧性,实现社会更新是第二韧性。韧性治理所设想的不是一个没有风险的社会,也不是一个能够绝对消除风险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以更加理性平和的心态面对风险、处置风险、适应风险的社会。因此,韧性治理意味着我们不能满足于单一事件的全过程管控,更要把握事务发展态势,学会举一反三、不断完善自我,努力做到化险为夷、化危为安。
(作者系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平安浙江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