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上海市静安区的老夏年轻时曾患有精神疾病,几年前,女儿认为他旧病复发,向法院申请成为他的监护人。同时,老夏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在女儿履行监护职责的几年后,老夏的两个兄弟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他们认为,老夏的女儿在担任监护人期间,转移了老夏的财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在监护的顺位上,女儿是排在前面的,按照正常的思维,女儿是不会侵害父亲的合法权益的。现在,老夏的两个兄弟请求变更老夏唯一亲生女儿的监护权,这让法官感觉很奇怪。
经过了解,法官得知,老夏在2023年因家庭矛盾与前妻离婚,离婚时将老房子拆迁所得的200多万元,分给前妻和女儿100万元,自己留下100多万元养老,老夏弟弟和老夏女儿争议的焦点,在于谁来管理这笔钱。
作为案件的核心人物,被监护人老夏也被要求出庭。老夏认为,女儿想当自己的监护人,目的是想占有他的存款。有一次,他去银行取自己的工资和存款,发现账户里的钱不翼而飞。查询发现,原来是女儿以老夏监护人的身份,利用他的身份证和法院判决书,将他的工资卡和另一张银行卡里共计9万多元全部转走或注销取现。
对此,老夏女儿表示,把钱转走是为了帮父亲更好地保管,避免父亲的养老钱被叔叔侵占。
当事人恢复正常,还需要被监护吗?
在法庭上,法官发现老夏回答问题清晰准确,完全不像一个认知能力受限的人。法官由此产生疑问:老夏目前的状态,真的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几年前的鉴定结果,在今天是否依然适用?法官认为,如果老夏已经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就不需要任何监护人,所有的矛盾也将迎刃而解。于是,法官提出,暂停审理变更监护权的请求,对老夏目前的精神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重新进行一次司法鉴定。
几周后,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老夏精神状况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这份鉴定报告,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撤销此前对他女儿的监护人指定,恢复老夏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老夏不再需要任何人的监护,重新成为一个在法律上拥有完整权利、可以为自己所有行为做主的独立个体。
以案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程远介绍,监护权好像是一个权利,实际上行使这个权利时,监护人不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终止。老夏被鉴定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他又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再受到女儿的限制,女儿也就没有权利再替老夏做主、处分老夏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