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张建波 蒋晨 王佳琦
与继父母并无血缘关系,他们的养老问题继子女该不该管?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在一起近日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继子女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不因无血缘而免除。
1992年,来自四川的李某经人介绍,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小罗,与老张共同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老张将小罗视为己出,得知小罗尚未去学校接受过教育,便托人找关系安排其上学,承担各类支出费用。小罗成年后,也感念老张养育之恩,日常主动支付生活费,在老张生病时积极承担医疗费用。一家人度过了一段和睦的时光。
但近年来,老张与小罗因房屋等财产问题产生隔阂,矛盾不断。2023年,老张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关系一度紧张甚至闹至法院。此后,三人仍共同居住生活,但是关系已非从前,小罗对继父老张也不闻不管了。而随着年龄上升,慢慢缺乏劳动能力,年逾七旬的老张遂将小罗诉至法院,要求小罗尽赡养义务,并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该案中,小罗的母亲在其未成年时与老张登记结婚,自1992年起三人长期共同生活,老张不仅为小罗解决了入学问题,还持续承担其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应当认定老张与小罗形成合法有效的继父子关系。
现老张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符合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且老张主张的每年5000元的赡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小罗的负担能力,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之规定,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