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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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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在借条上签名被判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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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三湘都市报》 杨昱 肖瑶

  欠款逾期未还,双方对簿公堂,竟因借据上签名的认定各执一词。原来,一名当事人辩称自己仅在借据空白处签名,是作为“见证人”,未料名字前被加上了“担保人”字样,因此背上了32万元的债务。近日,记者从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因无法证明自己仅为“见证人”,该当事人最终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身份引争议

  王明(化名)将亲戚李辉(化名)介绍给朋友周杰(化名)。2019年,李辉向周杰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底部写有“担保人王明”。2023年,双方重新结算,李辉再次出具借据,并在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借据底部记载“借款人李辉”,其下方另写有“连带担保人王明”。

  后因借款未还清,周杰将李辉与王明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辉偿还本息,王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李辉称,借条及还款承诺中“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均系自己在王明签字后,应周杰要求添加的,王明并不知情,仅为见证人签名。王明也辩称自己只是签名,并无担保之意。

  周杰则主张,借条及还款承诺由李辉出具后,已事先写好“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再由王明签名。

  法院:未能证明系“见证人”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明辩称其为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王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应的社会阅历和认知能力,应当知晓在还款承诺上签名的法律后果。若其仅有意作为见证人或在场人,理应在签名前明确注明自身角色,而非在签名前留白,任由他人填写内容、加重自身责任。此外,李辉出具的两张凭证均有王明签名,其主张添加字样均未经告知,不合常理。

  从签字形式与一般书写习惯来看,如王明签名前并无“连带担保人”字样,亦未注明“见证人”,而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签名,则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周杰并无必要要求李辉在王明签名前添加“连带担保人”字样。仅凭李辉陈述,不足以支持王明关于其仅为见证人的主张。

  综上,法院支持了周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为避免因签字身份或位置不明引发纠纷,第三人在借条、借据、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时,应规范书写,明确注明系“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若非借贷双方或担保人,最好不要在上述债权凭证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