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比价不挑款,掏出黄金代金券买350克黄金
日期:12-11
通讯员 顾埕铖 肖启
见习记者 蓝昕宇
不比价、不挑款、不试戴,掏出黄金代金券要买350克黄金。如此“豪横”的买家,引起了黄金店员的注意。近日,这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不久前,三名男子王某、李某、张某(均为化名)到余姚市某知名品牌金店,不挑款式,不问价格,掏出多张黄金代金券,询问是否能够使用。得到肯定回复后,当天他们就以4张9600元代10000元的代金券,另补了1100元后,购买了50克黄金(黄金单价为827元/克)。
次日,三人又通过该品牌金店余姚分店某社交账号联系到导购人员,分2次共计核销了24张9600元代10000元的代金券,补了8100元现金后,购买了300克黄金。
因三人购买时不挑款式、不讲价格,还持有多张黄金代金券,店员察觉异常,立即向余姚市公安局报警。民警在余姚某酒店抓获三人,一起以“黄金代金券”为媒介、通过购买黄金洗白违法资金的犯罪链条也随之浮出水面。
经调查,王某等三人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收购黄金代金券赚差价”的信息,急于赚钱的他们主动联系上家。明知这些黄金代金券,是上家通过“刷单返利”的手段诈骗而来的赃物,王某等人仍通过加密聊天软件中的担保平台交付押金,与上家约定先领取黄金代金券。之后,三人通过上述手段购买了350克黄金后,将该黄金卖给黄金回收商,获取23万余元。
为将资金洗白,三人又通过加密聊天软件,将卖黄金的资金转换成虚拟货币,将28张黄金代金券以约7.5折的价格(合计20万余元)返给上家,王某等三人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5年9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各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且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方式不断翻新。广大市民朋友切记,不贪“低价陷阱”,凡是声称“低价购买黄金代金券”“高收益返利”的充值邀约,极可能暗藏诈骗或掩饰隐瞒犯罪风险,切勿被利益迷惑,千万守住资金安全底线;不透“卡券秘钥”,若有人以“代付优惠”“核销返利”等名义,索要购物卡、代金券、充值卡的密码或卡号,务必提高警惕,绝不轻易向他人透露核心信息;不做“犯罪帮凶”,面对“代购黄金”“线下取货赚佣金”等兼职邀约,需认清其可能转移犯罪所得的本质,坚决拒绝参与,避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