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走最短路线出车祸不算工伤?
日期:12-09
《武汉晚报》 耿珊珊 崔琳珠
骑车上班走哪条路,会影响工伤认定吗?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纠纷中,公司以员工上班路线不合理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但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0后的李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他每天从家里出发,骑电动车半个小时就能到公司。去年8月的一天,早上8时50分,眼看还有1公里就要到公司,他却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认定,李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受伤属于工伤。但公司却不买账,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李先生上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庭审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说:“上班的路线有很多,李先生走的不是最近的一条路,这条路线不合理。”李先生听到这话,一肚子委屈:“我每天都是走这条路上班,从未变更过路线。这条路虽然不是最近的,但是人少车少,骑电动车最顺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事发地点虽非李先生上班的唯一路线,但根据地图导航,该路段属于从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常规通行路线之一。事故发生时间为早晨8时50分,距离公司约1公里,属于正常的通勤时间段,行进方向也与上班目的相符,路线选择具备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部门对李先生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上下班“合理路线”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或最短路径,只要职工选择的路线具备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范围内,其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哪些情况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