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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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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附近打考勤卡190余次被解雇,能索赔吗?

日期: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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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5版:案卷       上一篇    下一篇

  《工人日报》 柳姗姗 彭冰

  员工工作期间190余次在其居住的小区及附近打考勤卡,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会支持这一诉求吗?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190余次在家附近打卡被解雇

  2021年1月,郭某与长春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郭某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022年5月,郭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版上签字。该修订版明确,伪造、篡改、虚报出勤记录者或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员工资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在人事系统提交外出申请,如直接领导无法及时审批,需事先征得同意,方可外出,若无相关记录,按旷工论处;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20次或在职期间次数累计50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2月,公司向郭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认为郭某54天外勤打卡地为其居住的小区,存在打卡地点与安排工作地点不符、迟到的客观事实,违反了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

  随后,郭某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失业保险金等。仲裁委支持了郭某关于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其余全部驳回。郭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郭某工作期间190余次在其居住的小区及附近打卡。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的工作内容虽然为选址,但其因公外出并未提交申请、经过审批或事先征得领导同意;郭某并未在公司或选址地进行打卡,如其客观到达选址地或进行了实地选址,完全具备选址地打卡的条件;其在居住小区附近打卡190余次,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出勤、工作情况。公司因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亦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未能有效举证被判败诉

  因不服一审判决,郭某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工作的2年时间内,公司从未对郭某的打卡记录内容提出过异议,公司因此否认郭某的打卡记录有违常理。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开始出现‘异常打卡’时未被纠正,后被用人单位‘算总账’的行为是否合理。”本案主审法官颜美华说,“我们的考虑是,虽然当时公司没有因此事做出惩罚措施,但不代表劳动者190余次的长期违规打卡事实不存在。郭某作为劳动者未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颜美华表示,虽然庭审时郭某主张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不知晓,但该《人事管理制度》中有郭某本人签字,证明公司已经将该制度向郭某进行告知。对于郭某主张公司对其“随时在哪打卡都行”的表述,在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郭某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在郭某提供的与公司负责人田某的录音当中,田某也明确陈述公司不允许在家附近打卡。

  无独有偶,前不久,颜美华还审结了一起打卡引发的纠纷。该案中,因多次使用虚拟定位软件打卡,曾某被用人单位作出纪律处分,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绩效和奖金。一年后,该公司再次就考勤情况与曾某进行谈话。该公司对曾某钉钉打卡记录与出入门岗记录进行逐一对比后发现,其曾多次出现迟到、早退和没有实际门岗出入记录的情况。公司最终以曾某多次提供虚假考勤信息,若干次迟到、早退为由,对其予以辞退处分。

  “庭审中,曾某称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为钉钉考勤,所以不能以其他考勤方式对其进行考察。我们认为,使用钉钉考勤方式并不能排除公司在发现考勤异常后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考勤核实。同时,曾某主张在工作期间需要为公司提供一些服务,因此出现公司所称的不在岗情况,但对提供什么服务、受谁指派进行相应工作,曾某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颜美华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曾某关于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