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怡 陆清儿 见习记者 蓝昕宇
本报讯 “真没想到,偷我东西的竟是学校保安。”得知窃贼身份后,宁波某高校大三学生小陈不禁惊呼。近日,由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校园盗窃案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7月,小陈从外地回校后,发现宿舍书桌里的2条金项链不翼而飞,她立刻联系物业并报警。此前,已有多名同学的财物陆续“失踪”,累计损失达1万余元。连续发生的失窃案,说明作案者对环境熟悉、进出自由。学校保安队长陪同报警后反复思量:近期唯一的外来人员进出记录,是空调清洁工留下的,但他们每次作业均有2名保安全程监督。
突然,保安队长想到,新入职的保安王某曾有盗窃前科,而且是陪同清洁工进入宿舍的保安之一。面对保安队长的询问,王某神色慌张、言语支吾。察觉异常后,队长迅速联系警方。王某承认,他利用清洁工离开宿舍后的空隙留在现场实施盗窃,并说赃款已全部挥霍,无力赔偿。
此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阅案卷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但背后问题值得深思:一个有盗窃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刚刑满释放不久的人员,如何能顺利入职保安队伍?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且根据相关办法,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品行良好”等基本条件。然而调查显示,招聘王某的物业公司既未核实其保安员证,也未对其背景进行任何审查,导致制度形同虚设。针对此案暴露出的行业管理漏洞,鄞州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严格执行保安员资格准入审查,彻底排除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员。
检察院还将进一步加强监督,联合有关部门推动辖区内安保人员招录程序规范化,完善校园治安管理机制,并提醒广大物业及保安服务公司严把“从业关”,落实管理责任,严防“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