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俞可薇
近日,时隔9年上映的《疯狂动物城2》以上映3天票房突破6亿元的势头,席卷全国影院。与此同时,一种现象在影厅内蔓延——观众举起手机,对准银幕,将电影画面拍摄、录制并分享至社交网络。
这场观影狂欢因其中广泛存在的屏摄行为,被网友称为“疯片盗摄城”。这看似简单的行为争议,折射出数字时代个体表达与法治规范、社交需求与公共秩序之间的张力。
有关屏摄行为的争议由来已久。2024年,薛之谦在微博发布屏摄照片引发的讨论,已反映出当前在规制屏摄行为上面临的法律与社会认知问题。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但“录音录像”是否包含拍摄静态照片,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短暂、非商业目的的屏摄并分享,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司法与行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
这种立法上的留白,导致司法实践与公众认知之间存在落差。当法律无法提供明确指引时,社会容易陷入规范不明的状态。条款宣传到位却适用乏力,公众在规范缺失中依各自理解行事。
国际上已有相关做法可资参考。美国《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将影院屏摄列为犯罪;日本专门制定《电影盗摄防止法》,将拍照和录音均纳入规制,并明确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国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规定在影院持有录影设备可构成犯罪,并配合执法与公众教育。
屏摄现象折射出数字媒介对公共空间的深层介入。影院通过黑暗环境营造沉浸体验,其核心价值在于让观众暂时脱离日常碎片化状态,进入共同的情感体验与叙事之中。而观影中此起彼伏的手机屏幕亮光,不仅以刺目光线干扰他人,更将这一集体审美过程降格为个人化的内容采集。这种“为记录而体验”的行为模式,使人们越发依赖电子设备,却忽略了现场体验。
解决屏摄问题,需要法律、行业与社会教育的协同。在法律层面,应通过权威解释厘清界限,建立更具操作性的规制体系;在行业层面,影院应加强映前提示与现场管理;在社会层面,需持续开展公众教育,推动版权意识与公共礼仪成为自觉行为。
当我们守护影院中不应被亮光吞噬的黑暗时,我们不仅是在维护观影体验,更是在探讨如何在这个屏幕环绕的时代,重新找回专注、共享与沉浸的观看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