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花名文化
当守法律底线与权利边界
日期:12-01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三只松鼠”公司的“鼠名”文化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该公司存在以“鼠”字为前缀的花名使用传统,员工入职时会被告知这一文化习惯,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鼠某某”类花名,企业明确表示非强制要求,不接受亦无不利后果。
从法律定性来看,此类花名使用属于自然人姓名权框架下的昵称使用范畴,并未涉及法定姓名的变更,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姓名的核心规定,尚未触碰法律红线。
“三只松鼠”推行该文化的初衷,在于弱化传统职位层级称呼、强化品牌标识与内部协同,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合理性。实践中,员工可根据业务方向自选“鼠坚果”“鼠糖果”等花名,本质是企业基于品牌特色的文化创新尝试。但需警惕的是,该文化存在潜在权利风险与执行漏洞:部分“退货鼠”类花名因谐音易引发消费者不适,更可能对员工构成隐性压力,新员工或因职场社交环境被迫接受,形成“软约束”下的文化绑架;若企业后续将花名使用变相强制化,或写入劳动合同作为履行要件,则可能侵犯员工依法享有的姓名权与人格尊严,违反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益不受侵害的禁止性规定。
企业文化的生命力在于自愿认同与良性互动,而非单方面强加。“三只松鼠”允许员工使用本名或非“鼠”字花名的做法,体现了对员工选择权的基本尊重,但仍需在品牌特色与权益保护间进一步优化平衡。从合规角度而言,企业应首先严守法律底线,明确花名使用的自愿属性,不得因员工拒绝使用而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或设置差别待遇;其次需优化文化细节设计,规避具有贬损性、负面谐音的花名表述,通过协商机制或匿名反馈渠道吸纳员工意见,避免文化设计沦为权利侵害的载体;同时,若文化推行涉及员工个人信息使用,还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单独同意原则,确保合规性。
企业文化创新与员工权益保护并非对立关系。企业可通过中性化品牌标识设计、多元化文化载体等方式实现品牌传播与内部治理的双赢,而核心前提是尊重员工的人格权益与自主选择权。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划定文化边界,以自愿、平等为基础构建企业文化,才能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权益的良性共生,避免文化创新异化为权利侵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