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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二次创作”视频,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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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000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珠海特区报》 陈奕樊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行为越发普遍。二创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何判断标准?近期,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指出,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的“二创”短视频不属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某广播有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制作公司和著作权人,某传播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互联网公司开发的短视频软件中存储了用户对案涉作品的讲解视频,视频可由公众通过短视频软件进行下载及播放。

  某传播公司认为,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在经营网站播放案涉作品,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某互联网公司辩称,案涉短视频并非切条短视频(运用技术手段将完整的影视作品切割成数个时长较短的视频),而是用户为表达对案涉作品剧情及主演的喜爱进行的剪辑配乐,不会对案涉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应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用户对案涉作品的讲解视频系对案涉作品相关剧情片段的选取剪辑生成,公众通过观看该短视频可以获得案涉作品的大致内容,从而对相关剧情予以基本了解,故被控侵权短视频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使用目的,其使用程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将侵权短视频上传到其服务器内,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浏览或下载的方式获得,侵害了某传播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某传播公司赔偿1.5万元。

  某互联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快速发展。有些创作者通过剪辑和重组原影视剧素材,不仅保留了原作的文学和艺术价值,还赋予了作品全新的价值和功能。但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通过以下几点防范侵权风险:一是获取合法授权,主动联系著作权权利人获取授权,避免侵权风险;二是重点表达创作者的个人观点,而非单纯复述影视作品情节或画面;三是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基于评论、批评、新闻报道、教学或科研等非商业性质目的,适度使用影视作品素材,并确保不会对原作品合法市场利益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