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湖北咸宁嘉鱼县人社局干部邓某,在近两年内捏造事实撰写30余封举报信,诬陷22名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贪污、受贿及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目前其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黑龙江、浙江、辽宁、云南等地先后出台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定,安徽、山东、湖北等地亦发布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既维护了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也鲜明传递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态度与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导向。
当前,部分人员存在消极履职心态,既不愿主动作为、怕担责出错,又无法容忍他人积极干事、恐其凸显自身不足。一旦发现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的同志面临升迁机会,此类人员便心生不满,通过夸大拟提拔官员的微小问题、揭露隐私、曝光工作疏漏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实施网络攻击,企图混淆视听,为自身谋求升迁空间。
然而,面对此类举报或网络反映,部分地方纪委监委的处置方式存在偏差:有的未开展深入调查便暂停相关官员的升迁程序;有的启动调查后过度扩大范围,秉持“不查出问题不收兵”的不当倾向,导致被诬告错告官员陷入极度恐慌;还有的在调查结束后长期不作出结论,使相关官员在焦虑中无限期等待。此类现象不仅严重挫伤被恶意诬告错告官员的身心,更让反腐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举报监督本应发挥正向作用,但现实中部分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举报渠道,尤其是在网络空间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恶意攻击他人,既扰乱公众认知,也使被攻击者陷入“有口难辩、越描越黑”的困境。同时,部分纪委监委因担忧调查澄清后可能被网民指责“包庇”“护短”而不愿主动作为。但无论面临何种压力,纪检监察部门都必须坚守立场,既要对举报内容深入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坚决一查到底,也要对查无实据的及时澄清,还被诬告错告者清白,更要依法严惩诬告者,从根源上遏制歪风邪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应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法作出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惩治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被不实举报、恶意举报的官员及时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状态提供了保障。
事实上,彻查严惩诬告行为、还被诬告错告者清白,本身就是反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恶意举报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腐败表现,其目的在于干扰纪委监委正常工作秩序、制造混乱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各级纪委监委必须提高甄别能力,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秩序,强化责任担当,有序推进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在核查过程中,既要坚守“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也要秉持“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为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最终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