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租大型工程机械 伪造证件抵押套现
日期:09-26
《四川法治报》 曾昌文
支付少量押金或首期租金租赁大型工程机械,然后假冒机主身份伪造二手转让合同,再以“抵押借款”的名义诈骗他人套现……短短两个月,王某和胥某相互伙同,先后9次将租来的大型工程机械抵押给他人套取现金。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伪造—抵押”型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从犯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租车抵押套现
同一“套路”接连得手
2023年8月,成都崇州市无业男子王某因负债累累,便想着怎么找点钱来还债。
2023年9月至11月,王某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高价求租”信息,先后与成都市新津区、双流区、崇州市、都江堰市、大邑县等地的6名大型工程机械的机主签订“短期租赁”合同,在仅支付少量押金或首期租金后,将租来的1台装载机和8台挖掘机连夜转运至大邑县,再通过假冒车主身份、伪造二手转让合同,以“抵押借款”的名义,分别将这些大型工程机械抵押给万某、某租车行和某商务公司套取现金。
短短两个月时间,王某共骗得柳工、临工、沃尔沃等品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9台,经价格认定总价值近84万元,扣除已付租金、押金7万余元,实际骗得近77万元。
找朋友“顶包”
3台工程机械顺利“脱手”
与王某搭档的是大邑县男子胥某。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给胥某打电话,让胥某帮他卖1台装载机,他已经把装载机开到买家那里去了,对方不相信是他的,只好请胥某帮忙冒充装载机的车主,事成之后给胥某1000元“辛苦费”。
此后,胥某两次应王某之邀,冒充“车主”前往大邑县安仁镇万某处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1台临工L955装载机、1台沃尔沃EC460BLC挖掘机、1台雷沃FR220E挖掘机分别“抵押”套现75000元、120000元、84000元,合计279000元。三次“帮忙”,胥某共分得“辛苦费”3200元。
车主、抵押人、“下家”
三方受害
2023年11月8日,王某试图与最初被骗的成都市新津区某公司销售员李某“协商”,用28.5万元将在李某处租赁的2台装载机买下时,李某没有同意并当场报警。王某明知李某已报警仍称“去派出所说清楚”,走出院门即被民警抓获。同日,胥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传唤到案。随后,警方从多地追回全部涉案设备并发还机主。
记者从成都市新津法院了解到,在王某连续作案的过程中,最先将设备出租给王某的机主董某损失最重:2台挖掘机、1台装载机被王某抵押后,其仅收回租金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逾30万元。而抵押“下家”万某虽持有虚假合同并支付现金,但由于其未尽到审核义务,被认定为“非善意第三人”,涉案的3台设备均被判令发还董某,万某的损失也只能通过刑事退赔程序向王某、胥某求偿。此外,某商务公司、某租车行等二次抵押平台也分别面临22.5万元、6.3万元的退赔请求。
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犯从犯均获刑
2024年6月,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新津区检察院以胥某犯合同诈骗罪,再次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胥某一案庭审中,被告人胥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帮朋友忙”。法院审理认定,胥某主观上已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鉴于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系主犯,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胥某系从犯,且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3名实际被害人共计50.45万元。胥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200元退赔给万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