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车辆的行驶轨迹示意图
撞错人的
《检察日报》 李敏 李霜霜 周贤娟
“能捡回一条命,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日前,四川省兴文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陈先生家中回访时,他正扶着沙发,在母亲的搀扶下练习站立。
一年多前,一辆急速飞驰的轿车将走在路上的陈先生撞飞数米,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大脑却严重受损,陈先生的人生骤然转向。蹊跷的是,这辆车在撞向陈先生之前已在对面马路停留了一段时间,直至看到陈先生后才径直加速冲撞,而肇事司机却坚称这是自己“酒后操作失误”引发的意外。但如此致命且精准的撞击真的只是“失误”吗?随着调查的深入,掩盖在“交通事故”表象下的事实真相被揭开。
飞来横祸
2023年12月29日23时许,来兴文县游玩的陈先生吃完饭后和朋友一起散步返回入住的酒店。行至一处丁字路口附近时,一辆白色轿车突然从后方急速驶来,毫无征兆地向右猛打方向,快速冲上人行横道。
伴随着“砰”的一声闷响,陈先生被巨大的冲击力撞飞数米,头部重重砸在路边市政设施配电箱的水泥基座上,当场昏迷不醒。肇事司机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猛踩油门逃离了现场。
车祸发生后,陈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救治,陈先生虽保住了性命,但大脑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其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腰椎骨折为轻伤一级,左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随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因肇事司机逃逸,交警仔细查看了沿路卡口监控锁定车牌号,进而查询到车主董某,并进一步核实到当晚的实际驾驶人是董某的朋友龚某。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兴文县检察院遂依法介入,指派副检察长罗书祥参与办案。
重大疑点
“我当时酒后恍惚,不小心撞到了人,害怕被打才逃逸的。”面对讯问,龚某辩解道。然而,罗书祥带领办案组反复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诸多异常——撞击发生在行人正常通行的人行横道;撞击前,龚某曾驾车在人行横道的对面车道停车1分40秒,并有多次猛轰油门行为;其后,龚某驾驶车辆突然加速绕行至300多米外的大桥掉头,超越前方行驶的出租车后迅速向右变道,直接撞向陈先生。更奇怪的是,撞人后,龚某并未减速停留,反而平稳驶离,全程遵守交规、避让车辆,可见其当时意识清醒、操控稳定。
这些反常让罗书祥心中疑窦丛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职业敏感告诉他,这可能并不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
基于发现的重大疑点,兴文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可能涉嫌故意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沿途监控、行车记录仪音视频以及事发前后龚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
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后发现,龚某在案发后曾多次向雷某、钱某及其他朋友说过,自己“撞错人了”等类似话语。在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行车记录仪音频中,也清晰记录了驾驶人多次表示“要撞死他”“撞错了人”,且经公安部鉴定中心声纹鉴定,这些声音系龚某本人的声音。
警方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原来龚某长期与已婚女性钱某有暧昧关系。当晚,两人在KTV外分别后,钱某打电话叫丈夫雷某来接自己,龚某则驾车准备返回市区。当雷某抵达并接到钱某时,正好龚某打电话给钱某,雷某抢过钱某的手机接听电话,怀疑龚某是介入自己婚姻的第三者,二人在通话中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雷某、龚某约好回到KTV外的公路上“当面理论”。
龚某随即驾车折返,行至事发的丁字路口附近时,因夜色昏暗,误将在对向人行横道上行走的陈先生认作雷某,遂猛踩油门,高速径直冲向陈先生……
202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龚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真相
针对龚某始终否认主观故意,称自己是“酒后恍惚”“操作失误”的辩解,兴文县检察院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系统梳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该院检察技术部门通过调取车辆行驶轨迹和车速鉴定,证实撞击前车速高达每小时77千米至82千米,碰撞瞬间速度仍达每小时39千米至45千米,如此高速下直接撞击行人,极可能造成死亡后果;通过还原龚某的驾车路线,发现其行驶轨迹紧凑、动作连贯,撞击位置精准指向行人方向;且龚某案发后驾车返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行人、车辆,与他人通话思维清晰、语言流畅,证明其虽然确实有过饮酒,但意识清醒、操控稳定,不存在“酒后失控”情况。
为了更清晰直观地还原龚某的犯罪过程,兴文县检察院向宜宾市检察院申请,由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指派专门人员制作无人机倾斜摄影三维模型。该模型清晰地显示,龚某的车辆从发现对面行人到加速绕行、掉头、再加速撞击,全程用时仅2分30秒,特别是在撞击前稳健超车并迅速回正方向的操作,证明车辆完全处于控制之下,彻底驳斥了龚某“操作失误”的辩解。
经全案审查,兴文县检察院认为,龚某因与雷某发生激烈争吵,意欲驾车撞击报复雷某,却在撞击时将陈先生错认为雷某。龚某明知自己驾车高速撞击他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均反映其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导致陈先生重伤的结果,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龚某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兴文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龚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作出后,龚某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