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还未离婚,一方能否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抚养费
日期:09-12
《焦作晚报》 杨珂
“我们还没离婚呢,凭啥要我出孩子的抚养费?”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的牛女士,向丈夫索要抚养费时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牛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古先生诉至法院。法院能支持牛女士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牛女士和古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小花(化名)7岁、儿子小明(化名)5岁。自2023年11月起,古先生离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而两个孩子从此跟随牛女士一起生活。
2024年11月,古先生起诉牛女士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6个月冷静期协议。此后,牛女士向古先生索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花、小明系古先生的未成年子女,其对两个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两个子女要求古先生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两个子女的实际需求、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古先生的实际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古先生每月应按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27.4元的50%给付抚养费。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古先生支付小花、小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3.32万余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牛女士与古先生虽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分居以来,两个孩子一直由牛女士实际抚养,古先生未完全承担其作为父亲应尽的抚养责任,也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用。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未来共同生活状态、抚养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均存在不确定性,故将本案抚养费给付期限计算至判决作出之日。
父母将子女带到人世,即应承担起为其成长提供物质保障与情感关怀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