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方琦 朱玉雯
作为新型销售模式,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网络销售的主阵地。但是,部分商家违法引流带货从中获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衢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衢江区法院一审原判,认定被告搭“名牌”引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华某”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经长期广泛使用,“华某”字号及相关商标已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从事互联网销售业务,在某第三方视频平台运营多个直播账号,粉丝总量逾30万。张某系个人直播间拥有全网粉丝超200万的知名主播,同时担任该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直播间实际主播。
2023年10月起,在未获该科技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其控制的上述账号,制作并发布大量以“华某”商标及相关标识为显著特征的短视频,以此作为主要引流手段。在后续直播带货环节中,被告刻意营造与“华某”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背景环境,并通过产品陈列、主播着装等方式进一步突出使用“华某”商标,直播销售外观、型号名称及产品装潢与该科技公司产品高度近似的其他品牌数码产品,并从中赚取佣金。截至2024年9月,涉案4个账号销售涉侵权产品的金额达124万余元,对应佣金为37万余元。
2023年11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虽下架部分侵权内容并整改其直播间背景,但在后续运营中仍持续发布暗示与“华某”关联的短视频,后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商务公司与原告科技公司均主营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业务,经营领域高度重合,构成直接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被告通过在其直播间密集使用“华某”商标、刻意仿造“华某”实体店场景等手段,包装并暗示直播间为“华某”官方关联渠道,主观上存在系统性攀附“华某”商誉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利用“华某”品牌声誉,为外观及型号高度近似的其他品牌产品引流,导致直播评论区高频出现“真华某吗”等混淆性询问,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责任,法院以平台佣金、用户打赏及侵权商品销售明细为核心依据,结合直播间流量转化率、被告抽成比例等关键因素精细化核算侵权获利。鉴于被告主观恶意突出(尤其被诉后仍未全面停止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包括多账号协同运营,涉事账号粉丝量庞大、波及范围广,审理期间恶意将注册资本减至1万元并更换法定代表人,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核定侵权获利为基数判令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