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还原事发现场情景
《三湘都市报》 虢灿 董玉旭
59岁盲人雨夜下班回家,不慎掉入未盖好的窨井受伤,起诉道路管理处。对方却称她已达退休年龄,明知自身有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暴雨天井盖移位不可避免,拒绝赔偿。
9月7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各项损失6.6万元。
雨夜归家坠井受伤
刘淑芳(化名)是一名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按摩工作。2023年7月18日22时许,59岁的刘淑芳从按摩店下班途中,因下雨,一手持伞一手拄着盲杖缓慢行走。行至某路段的斑马线时,因窨井盖没盖,刘淑芳右脚踩踏陷落井中。
刘淑芳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治疗,因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住院21天,花费治疗费2.1万余元。
案涉井盖由某道路管理处负责普查建档和日常维护管理。道路管理处认为,当晚受台风影响,出现暴雨天气,井盖受损移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刘淑芳既然明知自身存在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淑芳遂诉至法院。
获赔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管理处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者,对道路井盖负有管养、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与责任,案涉窨井井盖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道路管理处辩称刘淑芳雨夜出行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刘淑芳作为盲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手持盲杖并缓慢前进,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某道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某道路管理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刘淑芳受伤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其仍从事劳动并因受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因此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刘淑芳在事故发生时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法院根据其从事的行业,参照相关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2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刘淑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万元。
某道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案:
误工费不看年龄看收入
本案中,某道路管理处必须预见极端天气下的井盖风险,未尽预防义务即构成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将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赔偿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无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