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方判赔50万余元
日期:09-02
《沈阳日报》 周贤忠 曹佳
王虹 勾雪峰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例,判决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该案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保护了种业知识产权,助推种子培育创新,增强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京糯6”是某农林科学院培育的玉米新品种,2010年7月1日获得原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证书》。某农林科学院已授予某育种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京糯6”,并授权其就市场中侵犯“京糯6”品种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某育种公司发现,沈阳高新区某种子饲料门市部(以下简称某门市部)与海城市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资销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京糯6”进行生产、繁育和销售杂交种,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活性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某门市部辩称,其种子系在公开市场从某农资销售公司购买,无侵权故意或过失。某农资销售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某育种公司在公证取证后送检,测试结果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极有可能使用了“京糯6”作为亲本。在此情况下,应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反证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尽管某农资销售公司未到庭,但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明确标注其为生产方,公司微信公众号亦对该种子进行了宣传推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农资销售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诉侵权种子。该农资销售公司未经“京糯6”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生产侵权种子,构成对“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门市部未能提供清晰供货方信息及合法来源证据,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某农资销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京糯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某育种公司经济损失502000元;某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并赔偿2470.85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种业也有知识产权
沈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王虹评析此案认为,本案通过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具体适用,显著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法定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本案的审理,切实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种业领域的侵权行为,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