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迟迟不交出公司印章,被顶格处罚
日期:08-29
通讯员 朱啸尘 夏逸琳 本报记者 高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却把持着公司印章、账簿,迟迟不肯交给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接管难”现象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第一要务,就是有效接管债务人(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这是破产清算工作的基石,更是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债的保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的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案中,对拒不交出破产企业印章等资料的股东处以顶格10万元罚款,同时也为充分保障接管程序顺畅、有效预防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司法路径。
企业陷入困境进入破产程序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6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戴某某,股东为胡某某、冯某某。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深陷多起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完毕,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依法向富阳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富阳法院在初步审查确认该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后,在电话中向公司有关人员反复强调:“案件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必须全力配合管理人工作,及时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及经营管理权。”
然而,公司股东对破产清算表现出强烈抵触情绪并提出异议。经听证程序,富阳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正式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9月28日,根据该公司申请,本案转为重整程序。但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富阳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于2022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拒交印章阻碍破产程序
立案当天,富阳法院召开了管理人、债务人对接会议,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公司股东胡某某、冯某某,并告知其应及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应当履行的清算义务。可胡某某仍未按时向管理人移交其实际保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企业印章。
2020年8月14日,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向胡某某邮寄了《如实履行清算义务特别告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将公司的印章移交给管理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印章是法人身份和权利的象征。若无法接管印章,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及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将无从谈起”。
令人没想到的是,胡某某签收告知书后,非但未予配合,反而继续利用所持印章对外处理公司事务。要知道,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对外负债高达近八千万元。在法院及管理人多次告知其义务后,胡某某仍未交出印章并持续使用,致使管理人无法全面接管公司资料。
严厉惩戒不诚信行为
管理人就此向富阳法院提交专项书面报告。胡某某的行为已实质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不仅严重损害后续清产核资工作的合法性与结论准确性,更潜藏企业进行个别清偿、虚增债务、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法律风险。
富阳法院在收到管理人报告后迅速作出反应。2020年9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胡某某处以顶格10万元罚款。最终,胡某某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向管理人移交了公司印章。
实践中,类似的“接管难”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部分债务人因对破产制度认知不足而天然抵触,误认为管理人缺乏行业经验,接管后反会损害企业利益,故基于不信任而拒绝配合。另有部分债务人财务状况混乱,存在逃避债务嫌疑,或其股东、高管等自身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他们担忧管理人接管后揭露问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故蓄意妨碍接管,意图掩盖财务状况。
为切实保障接管程序顺畅,富阳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阶段,构建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该院民四庭庭长黄赛琼介绍,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债务人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深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同时明确告知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配合义务及拒不配合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案件受理阶段,法院组织召开债务人、管理人对接会议,详细告知接管内容、范围,要求债务人做好交接准备、全面配合管理人工作,并再次警示违反交接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场接管阶段,对有经营场所的企业,法院组织管理人进驻现场清点盘查,并张贴破产受理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现场宣读等方式,宣告管理人自即日起接管债务人,负责其经营与管理。必要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公安机关、属地乡镇等力量,周密制定接管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接管合法、有序、有力。
“未来,富阳法院将持续高压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富阳法院常务副院长杨洪富表示,“以刚性司法护航诚信市场生态,激活破产审判挽救出清功能,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