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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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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家事审判背后的离婚故事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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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张璐

  家事审判,事关个人和家庭幸福,也关乎社会安定。这背后,是情与法的交织,是“小家”的悲欢与“大家”的稳定。法院在家事审判中,不仅需厘清法律关系,更要化解当事人“心结”,方能确保审判公正准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记者走访多名身处办案一线的家事法官,听他们讲述家事审判背后的故事,希望给更多婚恋中的你我提个醒。

  “留一份凭证不是算计,而是坦诚与尊重”

  讲述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六横法庭庭长童憬

  2024年初,一名法官办理了一起案件。女子余某被父母催婚,后和男子陈某相亲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结婚。然而,结婚仅9天,余某便分居回到娘家,并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理由是陈某婚前存在性功能障碍,未如实告知。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余某无法举证陈某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碍,法院因其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既然无法撤销婚姻,那我就起诉离婚吧。”余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由我接手。

  余某提出离婚后,男方反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4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男女双方最大争议点在于彩礼和嫁妆。我是外省人,来六横岛已经四年,但对传统习俗还不太了解。为了弄明白彩礼的名目,我费了不少功夫。

  在余某离婚案中,彩礼约有十多种:定亲礼,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订婚礼,双方父母见面赠送的红包;请期费,携男女生辰八字择定婚期;改口费,女方端茶给男方亲属的红包;还有一种礼金,用方言讲是“长噶银子”,我请教了很多人才明白,是男方给女方用于感谢轿夫的礼金。另外,还有金银首饰费、订婚支付烟酒糖费、拍婚纱照费、婚庆费等等。

  算完男方的开支,还得算女方的嫁妆礼物。我打开账单一看,红雨伞、子孙桶、龙凤剪刀、子孙尺等多达50余件。

  花了整整10天,我才算完这笔彩礼嫁妆账。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但许多彩礼是以现金红包的形式赠与的,这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点。比如,陈某对定亲彩礼、见面礼、改口费、“长噶银子”等4笔共约20万元费用,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由于婚姻事实已经成立但结婚时间较短,彩礼数额全部返还不适宜。最终,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舟山本地婚俗习惯,扣除余某的嫁妆部分,酌定余某应当按50%返还给陈某。

  在我审理的不少离婚案件中,经常存在一方说给了彩礼红包、另一方说没收过的情形,但都缺乏证据,法院无法判决返还。因此,夫妻情侣之间,一旦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在转账等时备注钱款的性质,保留必要的凭证。这不是算计,而是对两家财产的尊重,也是对这场婚姻最基本的诚意。

  “年轻人的婚姻,让他们自己作主”

  讲述人:岱山县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张向向

  在我审理的一些家事纠纷中,本属于小夫妻之间的离婚矛盾,却频频出现老人深度参与的身影。我粗略统计了下,约有65%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方父母介入其中。老人们本是出于关心,却常常在不经意间成了小夫妻矛盾的“催化剂”。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阿凯和小艾的案件。两人顶住父母强烈反对的压力,走到了一起。婚后,阿凯因工作调往外地,婆婆竟全方位接管小家,从日常生活、穿衣打扮到育儿方式,都要按照她的意愿安排。小艾说,阿凯难得回一趟家,但婆婆不让他带孩子,说是影响他休息。而阿凯也默许了这种安排,逐渐在婚姻中“隐形”。最终,一次因孩子生病引发的冲突,让这段婚姻走向了法庭。

  阿凯和小艾的婚姻关系还能维系吗?经过思考,我做了一个离婚因素调查表,对双方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情况、原生家庭介入程度以及离婚意愿等四大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阿凯和小艾是相亲认识,曾遭到婆婆强烈反对,认为他们门不当户不对。双方勇敢为爱奔赴后,婆婆仍百般挑剔,在儿子和孙女面前打“小报告”,说小艾的坏话,双方家庭之间的芥蒂越来越深。综合思量后,法院认为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判决二人离婚。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阿凯几乎隐身,一切由他的母亲和律师代理。

  类似的案子我见过太多。一些父母事无巨细地介入子女的生活,生怕他们吃亏受累——但这究竟是一种保护,还是一种越界?我以为,父母真正成熟的爱,是学会得体地退出。事事插手、样样操心,看似是爱,实则是一种束缚,不仅让子女失去了经营家庭、承担责任的机会,更可能毁掉他们的幸福。我也想告诉年轻夫妻,婚姻的第一步,是完成与原生家庭的“心理断奶”。捍卫自己的小家,经营好自己的夫妻关系,才是对原生家庭最大的孝顺。

  “不要把孩子当做彼此伤害的工具”

  讲述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秀梅

  2024年7月,小莉来到法院,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前夫阿海,要求将抚养费从2000元增加至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2000元不够用。”小莉这样对我说。根据相关规定,抚养费通常按不直接抚养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阿海提供的工资证明显示,他月固定收入为8000元,当前支付的金额处于合理区间,为什么“不够”?

  深入了解后我发现,真正的原因并非经济缺口,而是心理失衡。阿海再婚后生活稳定,小莉心有不甘,执意要提高抚养费。而阿海也很为难,他说自己工资并未上涨,重组家庭后开支增大,实在无力承担更多的抚养费。

  更让我忧心的是这个五岁男孩的处境。小莉婚前就患有抑郁症,婚后因频繁争吵病情加重,情绪不稳,孩子长期由外婆实际照顾,由于缺乏与外界交流,甚至出现了语言发育迟缓。

  我试着问阿海:是否考虑变更抚养权?起初他不同意,因为再婚后又育有一子,担心孩子难以融入。经过沟通,最终他松口了,再婚妻子也愿意接纳孩子。

  就在我以为事情有转机时,外婆却反悔了,坚决不同意让孩子离开。最终,案子以调解结案:抚养费微调至2300元,由小莉继续抚养,阿海明确探视权利。

  这个案件让我在之后的裁判中,就如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了更多思考。不久,我遇到另一起案件:一名母亲三次申请变更抚养权,理由要么是孩子进入青春期难管教,要么是自己条件有限。孩子从小跟随母亲生活,对父亲早已疏远陌生,且父亲再婚另育两子。尽管从物质条件上看,父亲的条件更好,但我坚决驳回了母亲的诉求。

  作为家事法官,我始终坚信,父母可以选择结束婚姻,但孩子不该成为婚姻的牺牲品,更不是博弈的筹码。当一方试图以孩子为工具牵制对方时,法官必须站出来——绝不能让孩子的未来为父母的错误“买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