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部分)
《人民法院报》 褚一帆
“如果在审核人命大事上,不深思考虑,不调查研究,不慎重经过合法手续,而把它简单化了或认为是形式主义,那就不免从表面上了解问题,而粗枝大叶的解决问题,这对于革命的司法工作是有害的……”虽然年代久远,但纸页上整齐排列的蝇头小楷却清晰易辨。
这份《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由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兼检察长浦化人于1944年8月20日签发。正文1800余字,主要内容是对第二专署呈报的二、三、四月份核准各县死刑案准予备案并提出检查意见。
纸页轻薄,却承载着攸关生死、关乎公正的司法问题——为何判决死刑?如何进行死刑复核?
展开历史长卷,时间回溯至炮火纷飞的1941年。这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山西辽县(今左权县)召开,选举产生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同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浦化人担任院长。
边区高等法院十分重视死刑案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命令、决定,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的审理、复核、备案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1943年1月20日,为适应简政原则,加强专署核案责任,提高干部能力,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其中明确规定“二审机关(专署)对于一审机关送核或备案之特种刑事案件处死刑者(如汉奸、特务、盗匪、烟毒等案)”,如认为事实无误,同时有相关法令法规足以援用科刑,可自行决定,无须再经边区高等法院核查。但二审机关“须于每月月终,将全月审核死刑,逐案详为填具死刑审核登记表,连同各该案判决正本”,一并呈报边区高等法院备案。
第二年,边区高等法院收到第二专署呈报的二、三、四月份各县死刑案审核表时,发现其均未填注审核意见,因而提出了检查意见。
虽然边区高等法院对第二专署所呈报的9件核准死刑案均准予备案,但也开门见山地问道:“你署为什么不填注审核意见呢?”随后从第二专署认为填表是形式主义、简单化思想、缺乏责任意识、工作忙顾不到四个方面分析原因,并以整风的精神加以批评。检查意见指出,在思想意识上,第二专署“组织观念薄弱,群众观念也不够”,对革命不够负责;在思想方法上,“审核人命大事”要做到深思熟虑、调查研究、慎重经过合法手续,应“从手续俱备思虑周密的处理问题上努力”。
不仅如此,检查意见还从掌握政策、认识问题、拟判等角度,具体分析了第二专署呈报的死刑判决。检查意见虽然认可平西县政府对汉奸陈?玉的死刑判决,但认为判决中存在事实叙述问题,会影响政府威信。对于寿阳县政府对敌探汉奸张玉恒一案的判决,则指出案文中的“特务”与主文中的“充敌特务”用词不一致,而这一定性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认为其考虑问题尚欠周密,在思想方法上粗枝大叶,认识上也忽略了相关政策。对于辽西县政府对汉奸霍玉牛一案的拟判文字不够清晰的问题,边区高等法院“特就原判决的内容,另写出一个判决”,以供其参考。
战争年代,人与物皆在炮火中沉浮,无数档案资料或沉寂、或损毁、或灭失。
2022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地下室中留存有2000余份珍贵的红色司法档案,载明检查意见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便是其中之一。
晋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原占斌认为,检查意见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内容详细具有针对性,生动展现了这一时期司法工作在程序上的严谨规范和对法治精神的贯彻,体现了通过司法为抗战争取力量、以司法服务抗战大局的特点。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永丽是较早对这批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学者。她认为,检查意见重点分析涉及汉奸的死刑判决,注重紧密结合抗战形势。同时,着眼于革命事业的长远发展,指导第二专署进一步提升复核死刑案件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方法。这为相关司法工作者判决和复核死刑案件提供了指引。
这份检查意见言辞恳切、考虑周全、指引明确,其中蕴含的公正司法精神,穿越纷飞炮火,迸发出绵延不绝的力量。
深扎于山西这片红色热土的晋中法院,一以贯之地践行公正司法,积极开展“红色司法档案展﹢跟班先进”模式教育,从红色司法中汲取养分,不断夯实队伍建设基础,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对公正司法的追求永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