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标签不详细
要“退一赔十”索赔上万?
日期:08-22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尚芷诺 王经展 吴玥萱
本报讯 因所购海参标签标识不全,就不停举报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是正常维权还是恶意索赔?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办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定买家属“知假买假”,判决驳回十倍赔偿的请求。
2024年5月,柯某在玉环某保健食品商行购买4盒鲜食海参,支付1150元。消费当日,柯某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海参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在此后7个月内向多部门高频投诉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经查后曾告知柯某,该商行所销售海参并非“三无”产品,只是标签不详细存在瑕疵,协商双方退货退款。但柯某不满意,并在当年年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十”。
玉环某保健食品商行老板对此十分无奈。他表示,自己在进购海参时都查看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还有产品合格报告,确保海参为合格产品,只是标签没做详细。而且据他所知,柯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具有相当的知识和经验,标签瑕疵不会对其造成误导。事后商行也已经多次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柯某退货退款,但柯某均未退回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鲜食海参的包装上仅有名称、净含量、包装日期,没有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散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确实存在标识瑕疵,但尚无证据表明所卖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另外查明,近三年内,柯某曾在省内多家法院提起类似诉讼近百起,已对食品包装标签具有高度的认知能力。可见,柯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意图通过“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
最终,法院认定柯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需求,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判决商行退还货款,驳回十倍赔偿请求。法官表示,“退一赔十”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助长借维权牟利行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正常消费与职业打假,依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