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AI技术滥用切不可“网开一面”
日期:08-20
本报评论员 林霖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婵宝,今天有事请大家帮忙。婵妹就想着帮助妈妈,让家里的生活过得更好一点,同时把老家的土鸡蛋分享给粉丝们尝尝……”据媒体报道,近期社交平台上有账号竟用AI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声音带货土鸡蛋。一时间,关于AI技术滥用引发网友关注。
在媒体报道中,除全红婵外,奥运冠军孙颖莎和王楚钦也遭遇了同样的仿冒。此外,还有部分自媒体博主克隆名人的声音后进行24小时语音直播。这些看似匪夷所思的操作背后,隐藏着灰色产业链——通过仿冒名人直播不仅可以诱骗粉丝打赏获利,还可以将账号打造成拥有上万粉丝的账号,为后续牟利铺路。
很显然,如此运用AI技术,已远远超出合理使用、娱乐等正常范畴,违法、侵权的特征相当鲜明。以“全红婵被假冒”为例,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当然包括“AI克隆”);同时,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假冒明星声音带货,属典型的虚假广告,受侵害的不但是被侵权者个人,还包括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毋庸讳言,作为一项新兴技术,AI在应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但不要忘了,哪怕再神奇,AI终归不过是一项技术或者工具,如果它被用来干明显侵权或违法的勾当,当然不能逃出法律的规制。就拿“全红婵被假冒”这类事来说,抛却“使用AI技术”这个“新马甲”,它的违法性和可罚性不言自明,法律若对此类行为视而不见,不但是对法律权威和合法权益的漠视,对于AI技术的长远发展恐怕也并非福音。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立法、执法、司法)的力量站出来好好管管了。
怎么管?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相比于立法和司法,行政监管可能具有独特的优势:第一,它有一定主动性,可以填补因权利人无暇维权而产生的“诉讼真空”;第二,它有法可依,对于虚假宣传的监管和处罚,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晰的规定。法律依据是充足的,当前最需要的,就是执法部门要更好地延伸监管触角,把对上述乱象的线索获取渠道切实延伸到网络空间,更加主动地介入,该出手时就出手,以鲜活的执法案例和执法效果规范、引导AI应用市场,压实平台监管责任,并唤醒广大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在此基础上,再与各方一起发力,就有望共同促进AI技术及其运用的健康良性发展。
无论如何,乱象被曝光,希望这是一个“良好之治”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