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近日,重庆某企业的管理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争议:该企业不仅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上交手机,还针对员工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求设立专门的“厕所报备群”,强制员工按“姓名+工号+去/回+时间”的固定格式,实时发送上厕所及返回工位的时间截图。据网友透露,作为暑假工,在如此严苛的管理模式下,个人几乎丧失了所有私人时间。这种将人类最本能的生理需求纳入严密管控的做法,不仅丧失了基本的人文关怀,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从法律维度审视,企业的这一规定显然于法无据,甚至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包括工作环境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更涵盖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正常生理机能的基本需求——如厕便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维持正常的生理代谢是持续提供劳动的基础,若连这一需求都受到不合理限制,无疑是对劳动安全卫生权的直接侵害。现行法律法规中,从未有任何条款对员工上厕所的时段、时长作出规定,企业自行制定此类强制报备制度,本质上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设限制条件,属于典型的“法外设权”,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人文关怀与管理逻辑层面考量,该规定的危害性和不合理性更为凸显。首先,如厕行为的频次与时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身体状况,如饮水多少、肠胃功能、是否存在健康隐患等,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和不确定性。强制要求报备时间,不仅会让员工在生理需求来临时承受额外的心理压力——例如担心报备不及时、被他人关注时长等,更可能迫使部分员工为了“符合规定”而刻意憋尿、缩短必要的如厕时间,长此以往极易引发泌尿系统疾病等健康问题,这与企业应尽的人文关怀义务背道而驰。其次,这种管理方式折射出企业对员工的极度不信任。当员工连最基本的生理自由都无法得到保障时,很难指望他们能以积极、投入的心态对待工作,反而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离职率上升,最终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反观合理的企业管理模式,应当建立在合法、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之上。对于员工的如厕等基本生理需求,企业首先应予以充分保障,这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前提。若企业发现个别员工存在如厕时间异常、频繁等情况,更合理的做法是通过平等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对于确因身体不适导致的,企业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关怀与调整,例如允许适当休息、建议就医等;对于极少数可能利用如厕时间逃避工作的,也应通过符合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而非采取“一刀切”的强制报备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
企业的管理权限并非无限,必须以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边界。唯有将管理建立在尊重法律、尊重人性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