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重塑我们的公共生活?

日期:08-08
字号:
版面:00005版:深度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1版)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山东的张女士被醉酒的刘某无辜殴打,张女士顺手拿起啤酒瓶反击,致刘某轻微伤。刘某因寻衅滋事被拘留6日;张女士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刘某此后拿着《处罚决定书》向张女士索赔4万元。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都败诉。后检察机关抗诉,山东省高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

  “立法的欠缺,容易造成现实中的窘境。”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副院长李树礼说,为了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本次修法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李树礼表示,公安机关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工具、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打破“年龄护身符”

  我国历来强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也一直遵循教育引导、从宽处理的原则。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面对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述规定存在漏洞。”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治安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王金鑫表示,在实践中,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无可奈何”,利用未成年人身份持续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某地曾连续发生多起沿街店铺被盗案。警方侦查发现,4名未成年嫌疑人系派出所“常客”。他们明知自己不满16周岁不会被拘留,两年内在浙江、江苏等地盗窃50余次。在民警对他们展开询问时,他们满不在乎地说:“反正你们也不能拿我们怎么样,就不要浪费彼此时间了,早点让我们走吧。”

  王金鑫表示,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改变以年龄“一刀切”不执行拘留的做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于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这一调整改变了‘法不责幼’的导向,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王金鑫说,“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衔接,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浙江不少公安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比如,2024年7月成立的湖州吴兴区护苗中心,就是湖州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罪错行为分级矫治工作的试点之一,聚焦四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服务,包括主动寻求心理帮助者、流浪在外少年、存在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一年以来,累计帮扶236名护苗对象。今年以来,吴兴区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同比下降24.1%,重新违法犯罪率下降5%。

  避免告诫书成一纸空文

  家庭暴力是一个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但是,如加害人拒不执行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相关要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反家庭暴力法缺乏明确规定。”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副教授胡人斌说,在处理实际情况时,公安机关曾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张某与妻子纪某因张某酗酒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某日争吵后,张某动手殴打纪某,其女儿劝说时,张某又打了女儿,纪某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张某展开严肃批评教育,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张某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半个月后,张某酒后与妻子再次发生争吵,依旧拿起衣架殴打妻子。

  “这一行为,让告诫书成为一纸空文。”胡人斌表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违反禁止令或拒不执行告诫书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即包括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行为。比如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时,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罚款乃至拘留的处罚。

  封存治安违法记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封存犯罪记录帮助轻微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避免因记录导致的就业、教育等歧视。”浙江警察学院治安学院博士鲍律帆表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要轻,举重以明轻,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更加应当封存。

  此前,浙江某地人社部门政审组给刘某打电话,称其在公安机关留存有记录,无法招录他到县直单位工作。2016年,刘某17岁,正读高中。一天夜里,为了同学义气,他参与了聚众斗殴。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后,未检部门根据刘某的年龄,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大学毕业后,刘某通过县直单位人事招录考试,没想到在政审环节被查到“案底”,影响工作。

  像刘某这样“一朝违法,终身受限”的情况,曾成为许多人的现实困境。相比犯罪,违法是社会危害性更低的行为,且伴随现代法网编织得愈加严密,很多违法行为已不具有明显的道德可责性。

  我国已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违法记录,确立了“整体封存、有限查询”原则,意味着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治安违法记录都将被封存,未经法定程序,这些记录不会再被随意查询和披露。此举成为违法记录管理的重要里程碑,也彰显了法治进步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