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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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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浙江法制报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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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蓝昕宇 通讯员 滕腾

  “我在杭州找到小众旅游路线”“被清晨的西湖治愈”……在某“AI”软件上,输入“杭州”“旅游”等关键词,不到30秒,就生成一篇爆款旅游“种草帖”,内容细致生动,充满真实体验,吸引大量网友点赞。

  然而,这些“真实体验”帖,可能正由AI“批量生产”。当以真实内容著称的分享平台遇到深谙平台套路的AI写作工具,AI技术作为商业应用的时候边界在哪里?8月7日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人工智能案暨相关司法意见发布媒体通气会,公布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某甲公司运营“小某书”平台,以“真实分享、友好互动”的特点吸引大量用户;某乙、某丙公司共同提供某款AI写作工具。

  据悉,该AI写作工具能够快速生成“小某书”风文案、旅游攻略、笔记标题等,且某乙、某丙公司以“为帮你生成符合小某书调性的分享文案”为卖点,用户在付费后,可以直接将文案复制粘贴至“小某书”平台。

  某甲公司认为,真实分享是平台的生命力,某乙、某丙公司的行为污染内容生态,损害用户权益并扰乱平台秩序,且平台已明令禁止“通过AI技术制作发布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低成本创作”等行为,遂将上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该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后,某乙、某丙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该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旅游攻略、文案、笔记标题等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中院经查明后认为,某甲公司基于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某乙、某丙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对某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长远利益。

  庭审中,某乙、某丙公司提出“技术中立”抗辩,对此,杭州中院从四个方面审查被诉服务的不正当性:其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AI写作工具提供的“小某书”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

  “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杭州中院院长唐学兵说。

  会上还发布《关于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省首份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

  《意见》围绕“依法治理、智能向善、利益平衡、协同保护”等四项基本原则,提出16条司法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的建议,明确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认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六类人工智能纠纷的裁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