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下楼梯时摔倒,索赔13.7万元
日期:07-25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郭俊峰 王栗琳
客户受邀参加银行活动后下楼梯时摔倒致残,起诉银行索赔13.7万余元。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认定银行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8月19日,姚某应浙江某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邀请,参加该行二楼活动室举办的营销活动。活动结束后,姚某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下楼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姚某认为,银行楼梯光线昏暗、台阶高低不一且未设防滑措施,故起诉要求银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约13.7万余元。
庭审中,某银行辩称,楼梯间光线充足且设有防滑槽,工作人员已进行引导帮扶,姚某系自身不慎摔倒,银行在事前预防、事中帮扶及事后救治环节均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为证明楼梯状况,银行提交了事发监控视频。姚某质疑视频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视频未经过剪辑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楼梯设有金属护栏及防滑槽,地面干燥整洁,无水渍无杂物。事发时两名工作人员分列姚某前后协助下楼,不存在肢体碰撞情形。姚某摔倒后,银行立即送医并持续跟进慰问。另查明,姚某自2017年起多次参与该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对场所环境熟悉。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综合视频证据、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情况,认定该银行楼梯光线充足、防滑槽完整,符合安全标准;银行工作人员实施引导帮扶并主动提携物品;事发后银行方立即送医并持续履行救助义务。姚某作为多次参与活动的老客户,在无外界干扰情况下摔倒,不能归责于银行管理瑕疵。银行已尽到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法驳回原告姚某诉请。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认定需把握三重维度,即义务边界、事实基础和因果判定。首先,安全保障义务需与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相适应,本案中银行非专业安保机构,不应苛求无限责任。其次,通过现场视频鉴定、证人交叉印证及实地勘验构建完整证据链,能够确认楼梯设施完好、人员保障到位。最后,在多人同行且无外力作用的情形下,应认定损害结果与场所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