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拉拽学生致意外磕碰,该不该被治安处罚?
日期:07-24
通讯员 竺麟泽 刘延庚 本报记者 马丽红
“老师上课拉拽孩子衣领致头部磕碰,这是故意伤害,公安部门必须给我个说法!”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教育惩戒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触及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舟山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俞某在眼保健操时段玩闹,班主任丁某发现后,将其从座位拉至讲台罚站。拉拽过程中,俞某后脑勺不慎磕碰到黑板边框。家长认为教师行为属于故意殴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案调查,经询问俞某同学核实情况后,认定该行为属教师履职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家长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丁某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学生俞某发生冲突,客观上导致俞某后脑勺磕碰。依据教师法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结合监控视频、公安调查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法院查明俞某在眼保健操时段存在玩闹违纪行为,丁某作为班主任,为维持教学秩序拉拽俞某至讲台,系出于教育惩戒动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丁某的惩戒行为性质上属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应简单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综上,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充分履行调查程序后,结合证据认定报警事项属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据此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如何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司法审判中应当充分考量教育工作的特殊性,严格区分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轻微过失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若将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惩戒行为,简单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仅违背教育规律,与教师法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相冲突,更会挫伤教师履职积极性,最终损害正常教学秩序和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保障教师惩戒权绝不意味着对失范行为的纵容。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惩戒必须遵循必要性、适度性原则。对于超出合理限度的惩戒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教师或学校在特定情况下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