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好意同乘”因重大过失不减责
日期:07-07
通讯员 林慧慧
隔夜酒后未醒酒的驾驶员,无偿搭载工友上班,途中闯红灯撞上超载货车,造成未系安全带的工友九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7日晚,刘某鱼在家饮酒后休息。次日清晨,尚未醒酒的他无偿搭载刘某树等4名工友前往工地。
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刘某鱼闯红灯,与顾某驾驶的超载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与未系安全带的刘某树受伤,其他同乘乘客因系了安全带并未受伤。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鱼负事故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树构成九级伤残。
据悉,顾某驾驶的货车挂靠于众某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协商未果,刘某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鱼、顾某、保险公司及众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1138.8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鱼无偿搭载刘某树等人构成“好意同乘”。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刘某鱼饮酒后驾车且闯红灯导致本次事故,其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不能因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树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客观上导致自身损害扩大。
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鱼承担45%责任、顾某承担30%责任、刘某树承担25%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减责需严格满足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条件。本案中,刘某鱼饮酒后驾车并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不能减轻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树未系安全带,也需承担部分责任。为了让好事不变坏事,对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谨慎驾驶;对于搭乘人来说,应自觉做好安全防护,搭乘安全车辆并尽注意义务。